今天,环球房讯小毛就大家最近讨论的农用地占用补偿「赔偿和补偿的法律依据」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能够有助于您了解农用地占用补偿「赔偿和补偿的法律依据」。

法律规定的是适当补偿,关于适当补偿最初的适当补偿最早出现的那一版《土地管理法》是在很多年前,当时有特殊的历史背景,当时是严格土地管理,土地那时候是使用土地的现象,用地现象比较混乱,所以才有了这个规定,但是现在已经赋予了非常不一样的一些含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权保护的典型案例,典型案例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的第一个案例,海口某房地产公司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它的典型意义在于本案确定了有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的问题。根据《土地管理法》58条第二款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给予对土地使用权人适当的补偿,该处的适当补偿应当是公平合理的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从2016年开始,所有的补偿就不再说依法补偿都是合理补偿,而不是合法补偿,一字之差,仔细品一品,千差万别。所以,现在的补偿讲的都是合理性。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该处的适当补偿应当是公平合理的补偿,应当参照土地的位置、用途、标准等等参照市场价格予以补偿。要按照市场价格予以补偿。

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当然属于一种产权,而是一种用益物权。国有滩涂的使用权包括海域使用权,包括一些滩涂、未利用地的使用权,它属于法定的物权。民法典329条依法取得探矿权水面使用权,滩涂养殖,捕捞等权利,受法律保护。

特别要注意的是行政法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31条规定,地方各级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履行向社会主体作出的政策性承诺,以及签订的各类合同不得与区划调整等理由违约、毁约。违约,毁约的要承担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确因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承诺的合同约定的,要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因此遭受的损失进行全面的补偿。

必须是公共利益的需要才可以,否则的话是不可以的。如果因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须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要对行政相对人所有损失进行补偿,全面的补偿。还有咱们国家的一些规定,关于产权保护制度的意见, 2016年关于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规定,包括优化营商环境的一些规定等等,这是咱们国家的一些规定。

另外,国家的这些规定已经落实到实际执行的层面。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年紧跟着就做出了发挥审判职能保护产权的意见,还做出了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规定,优化营商环境的规定。从2018年开始,一直到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包括各地的高院一直在陆续推出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和产权的典型案例。典型案例就是具有普遍的典型意义和适用相关依据的参考意义的一些法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遇到类似的案例,必须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典型案例的精神进行裁判。里边有很多案例都是类似于这种的一些规定,国有农用地收回纠纷属于行政纠纷,典型的行政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若干问题的规定,包括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解释上面都有关于受案范围的一些规定。一方是行政机关,一方是企业行政相对人,为了实现行政管理和行政服务的目的,属于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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