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房产:购房合同陷阱无处不在 小心才能驶得万年船

买房纠纷不断,很多时候,购房者买房,明明是有理,但却说不清,这是为啥?在法治社会,碰上纠纷闹上法庭,都是要讲究证据的。买房的时候,签订购房合同就显得尤为重要,因为一旦发生维权,购房合同就是维权的法律依据。那么,签订购房合同要注意什么呢?来看看常见的合同陷阱有哪些。

第一类,订购金陷阱。有些购房人在没有考虑充分的情况下,就听从售楼员的话交了定金,到后来不想买了,想把定金要回来却难上加难。如在消费者购买商品房的时候,开发商没有说明这个房子的情况,在与购房人制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就向购房人提出新要求,而签订认购书中明确写明认购金在签约不成时不予退还。

第二类,约定房屋贷款办不下来,不给退还定金。有些房产项目开发商不具备销售的资格,不能办理公积金贷款,就在合同中做这样的约定,使购房人利益受到损失。

第三类是合同违约责任规定含糊,开发商承诺不兑现时,购房人权益受损。如延期交房,按合同规定可以退房的,甚至有擅自改变设计,商用房的游泳池变成了停车场,该建的不建,或者根本不建,严重影响了居民的生活,对一些关键的问题,开发商与消费者签定合同时或者不约定,或者在约定中设下陷阱。出现纠纷后千方百计地推卸责任。

第四类是在面积的涨水和缩水违反规定放宽对开发商的限制。根据规定,如果房屋面积绝对值误差比超过3%的,购房人就有权退房,但实际情况由于一些开发商在合同中做出不利于购房人的约定,购房人很难索赔。由于面积缩水的数额很大,计算的依据透明度也差,同时造成了面积争议引起的投诉也逐年在递增。

第五类是合同中关于产权证办理条款的陷阱,因为开发商不具备销售的资格,或者以旧城改造的名义,把房屋改头换面,偷偷地或者是明目张胆地以商品房交易,拿不到政府的一些手续和证件,就以各种借口拒绝或者拖延办理产权证。

签合同时应该注意什么?

一、在合约书中,应注明与发展商谈妥的付款方式和价钱,是按揭付款还是工程分期付款,如果是分期付款,每期款的缴款时间应该注明。

二、交付房屋的日期一定要写明确,精确到某年某月某日交房,不应该模棱两可,因为这里还有涉及逾期交房的违约问题。

三、明确提出产权证到手的准确时间,不能无限制的拖发产权证。

四、签约时,除签署正式合同外,在为了更清晰的阐述协议内容的同时,往往还会有一份补充合同,主要的目的是表明由于某些特定原因造成的不能按期交房的免赔责任,以及面积丈量误码率差,若差异过大使在哪些情况下的免赔责任。

一般情况下,发展商签此合同,主要是为了保护自己在一些非人力能够控制的情况下造成的违约的规避风险的一种方式,但是购房者应该更加的多注意,仔细阅读补充条款,以免落入文字陷阱。

生活中我们在买房签订购房合同及补充协议,一定要仔细看清楚相关的条款。类似于房屋的位置、面积的大小、具体的价格等,要写详细,对于延期交房、面积差异等问题该如何处理,要与开发商约定好,做到万无一失。不管怎么样买到合适的房子也算是完成了一件人生大事,所以一定不要掉以轻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