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和B是夫妻,C和D是A和B的孩子。1994年,C和妻子E结婚,1995年有了孩子,D还是单身。 2009 年 3 月,A 和 B 都死于车祸。 A和B生前有四套房子,没有留下遗嘱转继承房产 怎么分割,也没有遗赠和赡养协议。 2009年4月,C、D在分割A、B夫妇的产业之前因病去世,他们没有留下遗嘱。现在D、E、姬已经到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要求分割继承份额。

【分析】

在这种情况下,对于两个继承人E和E所继承的继承份额有两种看法。

第一种观点是E得到了房子,并且已经有了房子。

原因是:在继承权转让的情况下,由于转让是受让人对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因此,受让人的法定继承人只取得受让人对继承人应得份额的权利,因此,由于被转让继承人的配偶与被继承人之间的关系,应由被转让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不存在共同所有权关系,即应由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不得转让。作为取得所有权的财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财产分析,财产的一半属于另一方,另一半为本人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继承份额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转让的对象是继承转继承房产 怎么分割,不是继承,所以不存在分割共有财产的问题;

第二个观点是,E得到了房子的一个半,已经给了房子的一半。

原因是:转让的标的应该是继承,所以一半留作死者配偶的财产,另一半作为转让的标的。转移继承的本质是二级继承,转移继承的对象不是继承权,而是继承的所有权。

华录网编辑认为,从物权法的角度来看,第二种观点更为合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继承开始后,如果继承人不放弃继承,在分割前死亡继承的,继承继承的权利转移给他。 “法定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本条规定的继承为继承的转移。我国物权法规定,财产权可以通过继承取得。本案中,甲乙双方均死于车祸,形成法定继承关系。 C作为法定继承人,在夫妻关系期间与E共同拥有两处房产。两套房子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既然C因病去世,此时就产生了合法的继承关系。在分割C的财产之前,应该先分割夫妻C、E的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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