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环球房讯小毛就大家最近讨论的廉租房公租房并轨「深圳公租房转安居房」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能够有助于您了解廉租房公租房并轨「深圳公租房转安居房」。


为实现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与廉租房统一分配及运营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等有关规定,市住房建设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委制定了《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6年6月23日在《深圳市政府公报》发布,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一、我市实施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的背景

(一)实施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是对国家、省相关政策的贯彻落实

2011年以来,国务院及相关部委连续发文,明确廉租房与公租房并轨运行工作要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提出“逐步实现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3〕20号)要求“健全保障性住房分配制度,有序推进公租房、廉租房并轨”;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以下简称三部委178号文件)规定“从2014年起,各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省住建厅、发改委、财政厅于2014年1月24日以粤建保〔2013〕178号通知转发了三部委178号文件。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相关政策,有必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实施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

(二)实施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是完善我市廉租保障制度,继续实现对低保人员应保尽保的客观需要

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等规定,我市先后出台《关于调整廉租住房货币配租和实物配租标准的通知》(深国房〔2007〕724号)、《深圳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深国房〔2008〕38号,以下简称深国房38号文)、《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关于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的通知》(深建房改〔2011〕26号)、《关于调整廉租住房货币补贴标准的通知》(深建房改〔2012〕67号,以下简称深建房改67号文)等一系列政策文件,我市“以货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的廉租保障工作取得良好成效,但在廉租保障制度实施的过程中,也发现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深国房38号文现已失效,但其中的核心条款,包括廉租保障对象准入条件、申请材料和申请程序、核查等规定,作为实际工作的依据,在新旧政策衔接中应予保留沿用;二是现行廉租住房货币补贴标准于2012年制定,随着近年物价上涨及我市房价快速上涨,上述标准已与现实存在明显差距,应予提高,且需建立廉租住房货币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基于上述情况,实施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不仅是国家、省相关政策的明确要求,也是完善我市廉租保障制度,继续实现对低保人员应保尽保的客观需要。

二、我市保障性住房主要形式及廉租房保障实施情况

我市已根据《深圳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纲要》(以下简称《创新纲要》)规定,停止建设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后,我市新供应保障性住房为公租房和安居型商品房。

据统计,我市自实施廉租住房制度以来,已累计发放廉租货币补贴约7806.29万元,补贴3415户,配租廉租房406套,已连续5年实现了对低保人员(含低保边缘人员)“全面覆盖、应保尽保”。

三、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的原则、基本思路和主要措施

(一)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的原则

1.属地管理原则。《创新纲要》明确规定:“户籍低收入、低保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实施保障”,根据上述规定,并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强区放权的决策,按照各区政府全面负责辖区住房保障工作的要求,《办法》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工作,对辖区内廉租保障对象实施住房保障”。

各区应切实承担起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工作,将对廉租保障对象实施住房保障所需资金列入区政府财政预算;负责辖区内公租房的房源建设筹集、廉租保障对象的准入审核、配租及管理,以及签订合同、发放租金补贴等具体工作;同时,根据本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物价变动情况和住房保障水平,及时对市场房租金补贴标准进行调整。

2.对低收入居民应保尽保原则。《办法》明确规定,区主管部门建设筹集的公租房房源,应当优先解决辖区内廉租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对其应保尽保。

3.适度保障、避免福利陷阱原则。作为我市住房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廉租保障着眼于保障低收入居民的基本住房需求,因此,《办法》规定,无论是配租公租房,同时发放公租房租金补贴,还是发放市场房租金补贴,都应严格执行配租面积及货币补贴相关标准,杜绝过度保障。

4.与现行政策衔接、不降低现有保障水平原则。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涉及廉租保障对象的切身利益,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后,将维持其现有保障待遇不降低。

(二)我市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基本思路

首先,并轨后,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后,仍然坚持“以货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的政策导向。并轨后,廉租保障方式包括两种:一种是廉租保障对象自行承租市场房源,对其发放市场房租金补贴(以下简称货币配租);另一种是符合条件的廉租保障对象承租公租房,对其发放公租房租金补贴(以下简称实物配租)。

第二,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廉租保障对象准入条件、申请材料和申请程序。

第三,适应住房市场发展变化,建立货币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三)主要措施

1.《办法》施行之日前已承租市场房源的,继续领取市场房租金补贴,市场房租金补贴目前按照深建房改67号文规定执行。

2.符合我市公租房轮候申请条件且已载入轮候册的廉租保障对象,可以选择按前述规定领取市场房租金补贴,或者选择轮候公租房。经轮候并承租公租房的,由户籍所在地区主管部门按规定发放公租房租金补贴。

3.《办法》施行之日前已租住廉租房且租赁合同未到期的,可以继续履行合同,且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后可以申请续租。继续履行合同及续租期间,租金标准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4.据测算,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后,给享受实物配租廉租保障对象带来的变化,一是由承租原廉租房变为承租公租房,住房建设标准提高,居住环境改善;二是实际承担的租金基本持平。总体来说,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未加重廉租保障对象的经济负担。

四、并轨运行后,符合条件的家庭申请廉租保障的条件和方式有何变化

(一)申请条件维持不变,但廉租保障对象选择轮候公租房的,需符合我市公租房轮候申请条件且已载入轮候册。

(二)申请方式更为便民:《办法》规定,申请人可以登录网站,按要求在线填写廉租保障申请表,即申请人足不出户即可完成廉租保障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