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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日,江苏苏州欧典花园小区发钱了,现金100万,全部分红给业主。小区业委会讲述,小区业委会与物业共同管理广告、停车位等公共收益,前几年都用在小区的一些改造项目上,经过开源节流,到今年共有近100万元结余。经过全体业主投票决定按照各户的面积分发,每平方米大约5.8元。

江苏苏州欧典花园小区业委会的这一波操作,让业主们喜出望外,也让该小区成了别人眼中的小区,惹得全网热议。那么,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到底哪些收益是属于业主共有的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82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利用业主共有部分产生收入扣除合理成本后归业主共有,现实生活中,如下几类收入属于利用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

一、广告收入。利用业主共有场地及投放设施、灯箱、单元门厅、外墙、电梯轿厢、走廊通道、楼梯口等设置户外广告。

二、停车费收入。利用小区公共区域新增地面车位、小区内业主共有道路、场地停放车辆的停车费收入。

三、场地出租收入。利用业主共有场地开展商业活动、在小区各楼栋的大厅里设置售卖机,在小区院内设置饮水机、快递柜、售卖机等,将小区楼顶出租用于安放信号塔等。

四、其他共有收入。有的小区有架空层和夹层等共有部分对外出租获得的收益。

随着社会的发展,小区人口越来越密集,随之而起的是商业越来越繁华,小区公共部分出租、占用的情况越来越多,小区各个地方也充斥者琳琅满目的广告,成为各路商家的必争之地。

商业的繁荣给小区带来了巨额的公共收益,同时,侵害业主公共收益的现象也越来越多。比如建设单位侵占业主共有部分,并将该部分收益据为己有,笔者就代理过一个小区业主起诉要求建设单位返还物业用房的案例。按照法律规定,物业用房应当属于业主共有,但是该家建设单位将物业用房出售并侵占了购房款。

现实生活中同样存在大量物业服务企业侵占业主公共收益的现象。业主的共有部分一般都由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日常管理和经营,其应当在获得收益后,扣除必要的管理费用,将剩余收益交给业主。

很多物业服务企业在经营管理业主共有部分时,未征得业主同意甚至未告知业主,将物业用房等公共用房对外出租,投放广告、摆放售卖机、快递柜等,并侵占由此产生的收益。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为,既侵害了业主的知情权,也侵害了业主共同的财产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