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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疫情防控期间

加强外来人员管理的通告

为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实现“外防输入、内防扩散”的工作目标,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凡是非岚山区户籍人员来岚山区务工、经商、生活、旅居的外来人员,必须第一时间到该单位、社区、村居报备,拟居住3日以上的应申报流动人口登记。

二、符合申报流动人口登记条件的,应在到达居住地后3个工作日内,主动到居住地所在社区(村居)或派出所进行申报居住登记,也可以通过网上方式申报。逾期不申报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三、岚山区所有企事业用工单位在招录、聘用非岚山区户籍人员时,应当自聘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务工人员向辖区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凡是未按规定执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出租房房主或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应当24小时内登记租住人员信息并在3个工作日内到所在社区(村居)或派出所报告。未按规定执行的出租房房主,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执行的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五、旅馆业必须配备体温检测设备,对入住旅客进行体温检测,详细填写《疫情防控信息采集表》,严格落实“四实”“四即”要求,坚决杜绝入住人员不登记、一人登记多人住宿、冒用他人身份证件住宿等现象发生。凡是未按规定执行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六、申报方式:社区、村居、小区和用工单位可通过扫描“日照市E码通管理系统”二维码分类申报管理二维码,组织外来人员扫描管理二维码如实填报信息申报;流动人口本人、出租房房主、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和用工单位也可通过山东公安居住登记平台(http://www.jzz.gov.cn/net.do)、“山东微警务”和“日照市公安局微警务”办理相关业务。

七、违反通告规定,导致疫情管控出现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法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山东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解除之日止。

附件:日照市E码通管理系统

岚山区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

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2月14日

附件:

日照市E码通管理系统

来源:岚山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