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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宗诈骗案,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7万元。

李某是某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的业务员。2016年11月29日至2017年7月5日期间,李某以帮忙办理贷款完成工作任务可以送手机、摩托车或现金等礼品,且不需要借款人偿还贷款为由,四处“招揽”被害人助其完成工作任务。

李某前后共骗被害人谭某、骆某、曾某等51人,到与其所属的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有合作的商铺,选购消费品,计算出贷款金额,并骗取各被害人身份证、银行卡等相关证明文件,分别以各被害人的名义办理分期商品贷款或小额现金贷款业务。贷款到账后,李某从上述商铺套取现金,却未帮被害人偿还全部贷款,造成51名被害人经济损失合计43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李某归案后能基本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依法以诈骗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7万元,李某诈骗犯罪所得43万余元予以追缴,退赔给各被害人。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安健

编辑:高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