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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4 17:56 | 海宁日报

4月12日,国管公积金中心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进一步优化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自4月15日起(网签日期),对二套房贷款实行“认房又认贷”,二套房首付比例调整为最低六成且最多贷60万元。

新政一出

海宁人有点坐不住了

这个政策是全国性的吗?

海宁也会调整吗?

小编今天一早咨询了

嘉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海宁分中心

相关负责人,得到回复是:

上述新政发文对象是中央国家机关缴存职工

发文是国管公积金中心而非住建部

所以新规跟海宁无关

那么,问题来了

海宁目前实行怎样的公积金贷款政策?

小编从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海宁分中心了解到,目前海宁实行的相关公积金政策都是按照嘉兴的规定来执行。目前嘉兴没有相关的政策调整,仍按原政策执行。所以,海宁也按原来的政策执行。

海宁人目前公积金贷款、提取等政策规定是怎样的呢?

目前海宁执行的是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7年4月发出的一个通知▽▽▽

这个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政策的调整

涵盖嘉兴市及五县二区!

下面一一为大家解读!

一、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计算方式。

增加“贷款额度按照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的计算方式,倍数目前按照10倍计算。

同时根据职工所购住房的状况、价格、贷款期限、个人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等因素按最低值确定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

举例说明1

比如30岁的职工小明,想买一套100平方米的商品房,目前市场上价格是100万!他缴存了公积金,目前账户里有20000元余额,那么按照这个新增的计算公式,应该是:

20000×10=200000元

也就是说,小明买房使用公积金贷款最多20万!

姚振华告诉报姐:原来公积金贷款买房,贷款额度的计算公式是:

缴存工资基数×12×0.4×可贷年限

(可贷年限是指贷款人到退休年龄后5年。注意:可贷年限最长30年)

仍以职工小明为例,他今年30岁,他的缴存工资基数是4000元,他要贷足30年,那么按照原来的计算方式,他公积金的贷款额度是:

4000×12×0.4×30年=57.6万元

这样计算出来的贷款额度,相比现在新增的“贷款额度按照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的计算方式,倍数目前按照10倍计算,多了37.6万元!但个人公积金贷款最高上限是30万元!因此小明按照原来的计算公式,最多也只能公积金贷款30万元!

注意:两种计算公式计算出来的贷款额度,按照低的那个额度执行!所以以小明为例,他按照新办法,只能公积金贷款20万元!

举例说明2

再比如55岁的职工老王,还有5年退休,想买一套180平方米的商品房,目前市场上价格是200万!他缴存了公积金,他的缴存工资基数是6000元,目前账户里有200000元余额,那么按照这个新增的计算公式,应该是:

20万×10=200万元

也就是说,按照这算法,职工老王买房理论上使用公积金贷款可贷款200万!但个人公积金贷款最高上限是30万元!所以他最多也只能贷30万!

按照原来公积金贷款买房,老王贷款额度的计算公式是:

6000×12×0.4×10=28.8万元

(可贷年限是指贷款人到退休年龄后5年。注意:可贷年限最长30年)

所以以老王为例,现在他只能公积金贷款28.8万元!(这个仍按老办法)。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须留存实际贷款额度十分之一的余额。住房公积金贷款未还清前,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留存余额不得提取使用。

举例说明

仍以职工小明为例,这项规定意味着:

小明实际申请公积金贷款是20万,贷款后,还必须在公积金账户中留存

20万÷10=2万

住房公积金贷款未还清前,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留存余额不得提取使用。(提前还清时可使用)

二、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购房提取时其个人公积金账户内需留存12个月的月缴存额,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12个月的,不能提取。

解释一:海宁人买房首付以后,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其个人公积金账户必须留下12个月的月缴存额。

举例说明

以35岁职工小红为例,她现在改善型买房,要买一套150平方米的大平层。假设小红每月缴存公积金2000元,现在要申请公积金贷款,她想要拿出公积金账户里的余额。目前她公积金账户的余额是80000元。

从现在开始,她的个人公积金账户必须留下12个月的月缴存额。那么她的账户就必须留存

2000×12=24000元

(马上申请公积金贷款最多可贷24万,因此想贷足30万应当留存3万)

解释二: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12个月的,不能提取。

三、本次政策调整由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四、以上政策调整自2017年4月17日起实施。

点击下图放大↓

现在海宁人怎么提取公积金?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共同发布了《关于我市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嘉公积金[2018]42号文件,对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作出了适当调整,自2018年10月8日起正式实施。

具体调整如下:

1.优先支持租房提取,简化租赁商品房提取手续。

◆房租提取上限由原来的最高不得超过700元/月提高到1000元/月

2.重点支持职工在缴存地或户籍所在地购买首套普通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防止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炒房投机。

◆职工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非户籍所在地或非缴存地购买住房及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一律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3. 调整非本市户籍缴存职工停缴提取规定。

◆非本市户籍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6个月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6个月后可提取。

海宁一个政策想必大家印象也很深~

海宁市房地产市场实施限购措施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因城施策、分类调控”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同意,我市自2017年4月18日零时起实施住房限购措施。

一、在本市范围内暂停向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二、新建商品住房以网签平台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二手住房以网签平台房屋转让合同签订时间或房产交易部门房屋买卖合同当面签订时间为准。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二手住房交易双方或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凭不动产登记部门提供的购房人家庭住房登记证明,签订商品住房买卖合同或二手住房转让合同。违反限购规定的,不予办理相关房产交易确认手续和不动产登记。

看明白了吗?

总结一句:

海宁住房公积金政策目前无变化!

很重要的信息,

快点告诉他人哦!

内容综合:央视新闻微信公号、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网站、海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公号

编辑:徐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