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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报告(NO:A2210405359101003C),显示当事人内江市东兴区某食品经营部经营的纯红苕淀粉,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菌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东兴区市场监管局随即告知当事人相关信息并对当事人经营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调查询问,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申请。

经查证,当事人被抽检不合格批次红薯淀粉,从重庆某食品有限公司购进,未保留购进票据,涉案批次产品已于抽检后下架处理,未产实际销售产生违法所得。当事人经营抽检不合格红薯淀粉,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了经营致病性微生物超标的食品的行为。

对当事人经营抽检不合格红薯淀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300元。

东兴区市场监管局下一步将坚持“问题导向、风险管控”总体要求,突出抓好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扎实开展食品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监管,实现以案为鉴、以案促改,起到“查处一个、教育一批”的效果。(蔺勇)

来源: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