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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到期,没有及时将房屋返还给房主,最终被判返还房屋并承担房屋占用期间的租金损失。近日,怀远法院审理这起房屋租赁合同案件。

2017年7月26日,赵某从某怀远某项目部购买了位于怀远县新城区房屋一套,并于当日在公证处办理了《房屋买卖合同》公证。2019年4月1日,赵某向李某租赁了上述房屋,双方口头约定房租期为一年,每月租金1000元。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李某并未将房屋腾空返还给赵某,也未支付2020年4月1日以后的房屋租赁费。双方因此产生纠纷,赵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李某返还房屋,并支付房屋占用期间的租金损失。李某辩称,已在2020年6月5日将涉案房屋钥匙交给项目部,房屋退给了赵某,不欠其房租。

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与李某之间房屋租赁关系虽系口头约定,但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根据赵某提供的证据,法院对李某于2019年4月1日向赵某租赁涉案房屋及至今尚未将房屋腾空给赵某的事实予以认定。庭审中,李某自认已于2020年5月1日重新租赁房屋,现赵某要求李某返还涉案房屋,可视为双方就解除涉案房屋租赁关系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的租赁关系就此解除。房屋租赁关系虽已解除,但李某未按约履行返还房屋的义务,故其应当向赵某支付占用期间的房屋租金。李某辩称已将涉案房屋钥匙交付于项目部,因其交付钥匙返还房屋的对象并非承租人,且赵某并没有实际收回房屋,故其辩称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法院遂作出判决,支持了赵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