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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闫先生在南宁市振兴路瀚天新城承租了两间商铺,签了5年合同,铺面装修后进行经营。2020年3月17日,出租方发出合同终止通知书,要求闫先生免租期满后搬出商铺。闫先生认为合同未到期,他投入了那么多钱进行装修、经营,出租方单方面终止合同给他造成了很大损失,就没有搬离。今年4月份,铺面被停水停电。目前,铺面门口前也搭起了脚手架,进出受到影响。

闫先生通过脚手架进出28号铺面。

租户:合同期内被要求终止合同

5月7日,闫先生向南国早报客户端记者反映称,他租用的28号铺面的租期从2018年3月1日起至2023年2月28日止,合同生效起一年内为免租期;31号铺面的租期从2018年9月30日起至2023年9月29日止,合同生效起一年半时间为免租期。

据介绍,今年3月17日,出租方向闫先生发出房屋租赁合同终止通知书称,现31号铺面免租期即将到期,因出租方因经营需要,项目整体变更经营性质,拟租赁合同终止。“请贵方合同免租期满(即2020年3月30日前)搬出商铺。如逾期未搬离或未全部搬离,则我方将对该商铺进行停水停电处理,并默认房屋内剩余物品为遗弃物品,我方有权自行收回房屋并清理……”。

闫先生表示,他投资那么多钱对铺面进行装修,年迈的父母也前来一起在铺面里居住,现在合同期内就被要求搬走,这让他损失很大。

现场:铺面停水停电周边搭满脚手架

5月8日上午,南国早报客户端记者来到现场看到,28号铺面卷帘门拉了下来,门口摆放着脚手架,要想进出该铺面,就要弯腰从脚手架下穿过。31号铺面则开着门营业,里面摆满了日用百货,由于停水停电,天气又热,店里非常闷热。而其他的铺面基本已搬空,铺面之间的一些隔墙也被打破,一些施工人员正在施工。

31号铺面用于日用百货经营。

闫先生说,出租方没有赔偿,他也就没有搬离。“我们把所有积蓄都投入到这里来了,现在疫情期间,我父母年龄大了,身体状况又不好,天气热,没有电,不通风,很担心他们。”

记者看到,根据租赁合同约定,28号铺面用途为日用百货,31号铺面为农资销售。那为何在31号铺进行日用百货销售呢?闫先生表示,此前28号铺面是经营日用百货的,但由于该铺面业主要收回铺面不再出租,并不允许他在铺面内经营,他才把日用百货放在了31号铺面,“我还能进出28号铺面,但在31号铺面经营百货,也是经过出租方同意的。”

回应:租户改变铺面用途违约在先

对此,铺面的出租方广西南宁亚南湾农资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巫先生表示,他们是农资公司,承租户租用铺面也要进行农资经营,合同上也明确了这一点,他们并没有同意闫先生将31号铺面用于销售日用百货。闫先生的行为属于违约,不应该被免租。而且闫先生还拖欠了房租、物业费、停车费等,所以要求他搬离铺面。

其他一些铺面隔墙被打破,租户已经搬离。

对于如何解决问题,巫先生称,其他经营户同意了处理方案,都搬走了,现在只有闫先生没有搬。他们可以退回闫先生之前所缴纳的相关费用及押金,另外再提供铺面让闫先生把他的货销售出去,“双方可以就相关问题再协商。”

闫先生对巫先生的说法并不认同,并表示在双方产生纠纷后,他并没有拖欠任何费用,他将采取其他方式继续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说法: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5月8日下午,南国法援公益律师刘凯中表示,出租方终止合同使得租赁方损失的,应该进行相应的赔偿。而经营户改变铺面约定的销售产品,是卖农资还是卖百货,不构成根本性违约,出租方以此要求解除合同,理由不充足。

如果出租方单方面强行解除合同,就会产生赔偿后果,承租人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要求对方赔偿。因此,建议双方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只能通过法律程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