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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张三(女)与李四(男)原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子一女。2019年1月,张三与李四协议离婚,考虑到孩子日后的教育发展,李四决定将自己婚前购买的房屋交由张三和孩子居住,2020年,因双方多次发生矛盾,张三暂定在外居住。同年10月,李四及父母搬入了房屋并更换门锁。

张三认为,男方与其父母的行为给自己及孩子造成租金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男方给付2020年10月至2021年9月期间的租金共计6.5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张三与李四签订的协议书,张三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而李四已于2020年10月开始在涉案房屋居住,明显侵害了张三的权利,考虑到张三、李四缺乏共同居住的条件,本着照顾女方和孩子的原则,对张三主张的租房费用,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根据涉案房屋所在地段市场租金情况,酌情认定每月租金为3000元,租金给付期间为2020年10月起暂计算至2021年9月,判令李四给付张三租金3万余元。

李四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法院对此案的判决主要是依据男女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该协议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应当遵守,如未如约履行给对方造成损失则应承担赔偿责任。若当事人需要设立居住权,应在达成合意后及时前往不动产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确保自身的权利得以实现。

[温馨提示]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里面对居住权有以下规定:

1、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2、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3、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4、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本栏目由司法局普法办和汨罗融媒体中心联合举办

【来源:汩罗市人民政府网_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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