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环球房讯小毛就大家最近讨论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绝对无效「法院判决合同解除效力」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能够有助于您了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绝对无效「法院判决合同解除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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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邱法院在审理原告霍邱县房地产管理局与被告张某等四户公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霍邱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无效,并限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腾退其所租赁的房屋,交付于原告,判决现已生效。

2012年12月,被告张某与原告霍邱县房地产管理局签订了《霍邱县廉租房租赁合同》,被告承租霍邱县双湖路廉租房。2014年霍邱县对廉租房和公共租赁房并轨管理,合同一年一签。2017年,原被告双方又签订了霍邱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再次续租,租赁期限至2017年12月31日。后经审计发现,被告于2015年2月在六安市某小区购有商品房一套,已不符合承租公共租赁房条件,要求腾退无果,遂诉讼来院,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腾退房屋。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共租赁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具有社会公共利益属性,公租房的属性决定了租赁对象(承租人)的特殊性,即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才享有承租的资格,本案中,被告于2015年2月3日在六安市某小区购置商品房一套,按照《霍邱县廉租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告不属于家庭无住房情形,不再符合公共租赁房承租人条件,被告隐瞒已购商品房情形,于2017年元月12日与原告签订租赁合同,虽然原告诉求第一项为解除原被告双方的霍邱县公共租赁合同关系,但因该合同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对之,应予司法干预并给出合同无效的明确评价,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故,2017年12月31日后双方并未形成不定期租赁关系。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