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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程利敏、云磊、张艳、王同钱等10名被告人分别是甘肃正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总经理、兰州分部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等管理人员。

法院查明,2009年9月,吴秉麟(另案处理)等人在包头市注册成立包头市兴麟商贸公司,2012年4月该公司名称变更为内蒙古兴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秉麟,主要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此后,吴秉麟等人在内蒙古、宁夏等地陆续开设多家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吴秉麟。2013年2月,吴秉麟等人为管理和控制全国各地的分公司,在宁夏银川市成立管理机构,命名为“中国房地产经纪机构总部”(未注册,以下简称“总部”)。之后,“总部”通过制定制度、下发文件等方式对所属分公司发布指示,掌控各地分公司的业务培训、财务收支、人事任免等事项。2013年3月,吴秉麟在兰州成立了甘肃兴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吴秉麟全额出资,程利敏为挂名股东。同年7月,该公司变更为甘肃正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简称正丰公司)。正丰公司成立后,陆续在兰开设51家经营网点,其中5家未经工商登记,程利敏负责经营。2013年8月,程利敏获得正丰公司5%的股份。2014年6月,程利敏升任甘肃正丰公司总经理,云磊负责经营该公司直至案发。

正丰公司成立后,利用各经营网点,通过向购房客户承诺能够为经济适用房、小产权房屋办理房屋过户及银行按揭贷款,与买卖房屋双方签订《房屋居间合同》或者《房屋买卖合同》,对部分要求贷款客户提供伪造的银行合同专用章,虚假的银行审批书,并虚假宣传其公司有实力等信息。骗取群众信任,诱使购房者将订金和购房首付款通过现金、转账或刷卡等方式打入吴秉麟或程利敏在兰州办理的个人银行卡,并承诺55天内办结过户及银行贷款手续。客户交纳首付款和订金后,该公司实际并未办理相关业务,而是将客户提交的材料封存,将购房者订金和购房首付款按照吴秉麟的要求,打入“总部”吴秉麟等个人银行卡中。

经审计,2013年6月1日至2014年9月4日,正丰公司收入仅为87.5465万元,经营期内形成巨额亏损,公司日常费用支出几乎全部由收取客户的房款进行填补,公司收取客户房款共计14085.99万元,采取用新客户所交购房款归还老客户的方式,归还7760.07万元。

按《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规定,该公司代收客户的资金,应在银行开设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对该部分资金按规定进行专户管理,而该公司在经营期内未按上述规定管理客户资金,随意将客户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经营开支。其中,经营期内亏损1899.75万元;购置固定资产246.46万元;总部占用资金4105.75万元。截至案发,致使365名购房群众共计6325.72万元的房款无法返还。

法院审理后,以合同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程利敏无期徒刑、云磊有期徒刑14年;张艳等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至有期徒刑3年不等的刑罚,并对各被告所犯罪行的轻重程度处以没收全部财产或处相应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