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房产:千万留个心眼!房屋交易委托公证过户有风险

为省时与方便,房屋交易中常有业主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交易过户手续,但因业主本人不能事事参与,建议对委托公证事项进行限制,防止引起不必要的交易风险。

业主邓某与买家任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180万元出售一套物业。业主邓某由于工作繁忙,长期在外地出差,遂办理委托公证,全权委托其朋友叶某处理该物业的交易。2015年9月10日,邓某收到叶某汇来的180万元房款及物业已出售的短信通知。但是,没过几天,邓某收到法院发来的开庭传票,诉求是任某要求邓某承担违约责任。之后,邓某立即询问叶某事由,其表示该物业未出售给任某,而是以200万元出售给另一买家并办理完成交易手续,其中赚取的20万元差额已纳入自己口袋。

法院经审查,邓某为该物业的原业主,其全权委托叶某处理该物业的交易,应承担叶某在代理过程中对任某造成的损失。最终,法院判决邓某对任某承担违约责任。邓某也另行起诉,向叶某追偿。

在此,中介协会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房屋交易过程中,业主应当尽量自己办理收取房款、产权过户、交付房屋等手续。如果由于特殊原因无法自己办理的,业主在办理公证委托时,应对授权范围进行限制,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对授权的限制主要包括:1.对授权时间进行限制,应约定具体的时间,确保按时履行合同;2.对授权范围进行限制,如受托人的代理事项中不包括代收房款等;3.对交易的对象进行限制,如在授权文件中注明代理人只有在与特定的买家进行交易时才有权代理。总之,要尽量避免全权委托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