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房产:南京公积金贷款条件

南京公积金贷款条件

一、贷款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自住商品房,并按规定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应具备的贷款条件

1、借款人必须是购房人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贷款前借款人单λ和本人须住房公积金开户并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6个月)以上,其个人和所在单λ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状态。

2、具有南京市城镇常住户口和良好的个人信用;外地户口的需提供户口薄和出具南京市公安机关的《暂住证》。

3、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协议。购买商品房的,在买卖契约签订后一年之内申请贷款。

4、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借款人所购商品房的开发商必须同管理中心签订《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揭协议书》。

6、购买商品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少于购房总价的20%,且购房总金额=首付款金额+贷款金额(公积金+商业性)+房款差额。

7、借款人及共有产权人同意用所购房产作抵押,并出具能够在处置抵押物时自行安置的承诺书。

8、借款人应具备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贷款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