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继承的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需要,不得损害继承的效用。对于不适宜分割的继承,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式。”

继承法的这一规定规定,在分割遗产时应遵守两个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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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有利于生产生活需要,即不可分割的房屋遗产不能强行分离或割断,导致生产无法正常进行或生活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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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不损害遗产的效用。房屋本身用于生产、经营或生活,不能因继承、分割而改变房屋的使用属性房产继承如何分割房产价值房产继承如何分割房产价值,失去房屋原有的使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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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遗产的分割不同于其他财产的分割,因为房屋是不动产,不能随意移动,或者是因为继承人的实际需要,考虑到每个继承人的利益,下面两种方法可用于划分房产:

第一种方法是采取折价补偿的方法。一般归居民用户所有,居民用户将根据每个继承人应继承的房屋遗产份额给予折扣补偿。房价标准可以由继承人协商确定,也可以按照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房屋估价标准,参照当地市场价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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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方法是采取普通方法。所谓共有,是指继承人平等、不分割地享有对遗产的所有权,而共同所有权是指继承人按照各自的份额拥有遗产,按照各自的份额享有权利。

在房屋继承的分割中,最好采用第一种方式,即折价补偿的方式,可以彻底解决房屋继承纠纷。如果采用第二种方法,则应视为对第一种方法的补充。如果贴现方由于经济能力无法承受贴现,但必须考虑到其他继承人的利益,常用的方法也可以减少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