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房产:2013年房屋买卖契税类型有哪些?

2013年房屋买卖契税类型有哪些?

一、房屋买卖契税类型有哪些

契税是指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应缴税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等。

(一)按成交价格计算的契税。成交价格经双方敲定,形成合同,税务机关以此为据,直接计税。这种定价方式,主要适用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

(二)根据市场价格计算的契税。土地、房屋价格,绝不是一成不变的,比如,北京成为2008年奥运会主办城市后,奥运村地价立即飙升。该地段土地使用权赠送、房屋赠送时,定价依据只能是市场价格,而不是土地或房屋原值。

(三)依据土地、房屋交换差价定税的契税。随着二手房市场兴起,房屋交换走入百姓生活。倘若A房价格30万元,B房价格40万元,A、B两房交换,契税的计算,自然是两房差额,即10万元,同理,土地使用权交换,也要依据差额。等额交换时,差额为零,意味着,交换双方均免缴契税。

(四)按照土地收益定价的契税。这种情形不常遇到。假设2000年,国家以划拨方式,把甲单位土地使用权给了乙单位,3年后,经许可,乙单位把该土地转让,那么,乙就要补交契税,纳税依据就是土地收益,即乙单位出让土地使用的所得。

二、减免房屋买卖契税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以上是对“房屋买卖契税类型有哪些,减免房屋买卖契税的情形”所作的介绍。如果你对房屋买卖契税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咨询专业律师,律师可以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为你提供专业的指导,以助于产权承受人作出正确判断,必须缴纳的如数交付,有减征或免征的情形能有效节约交易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