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环球房讯小毛就大家最近讨论的诸城公租房申请开始了时间,条件都在这里公布了「今年诸暨公租房什么时候下来」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能够有助于您了解诸城公租房申请开始了时间,条件都在这里公布了「今年诸暨公租房什么时候下来」。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潍坊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潍政办发〔2015〕1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租赁补贴申请条件、审查程序和保障标准。

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分为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两种方式。

实物配租,指政府或企业投资筹集住房,面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出租,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的保障方式。租赁补贴,指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到市场上租赁住房,政府按一定标准给予补贴的保障方式。

二、资格条件和审核程序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主要是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群体、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主要是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条件是:

(一)居民家庭

1、上年度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无私有住房。

3、家庭成员至少一人为诸城市区常住户口。

4、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符合上述规定的35周岁及以上单身人员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二)新就业人员

1、上年度年收入低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无私有住房。

3、具有市区常住户口,未婚。

4、已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聘用)合同。

(三)外来务工人员

1、上年度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在市区无私有住房。

3、申请人有稳定工作单位、连续缴纳养老保险1年及以上。

符合上述规定的35周岁及以上外来单身务工人员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在房源充足的情况下,经政府批准,保障对象的户籍、年龄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条件是:

1、上年度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低收入标准线。

2、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符合住房困难标准线(人均15平方米)。

3、家庭成员至少一人为诸城市城镇常住户口。

符合第1项规定、无私有住房的诸城市城镇常住户口的35周岁及以上单身人员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低收入标准线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5%。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上年度《诸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为准。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的程序是:

(一)家庭(单身)

1、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按照规定提交证明材料。经社区居委会或单位初审,材料齐全的家庭填写申请表。

2、社区居委会或单位对申请对象的收入、住房、人口等情况在10日内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5日。无异议的由社区居委会或单位签署意见后报街道办事处或行政主管部门,有异议的可以向街道办事处或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3、街道办事处或行政主管部门10日内对申请对象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报市住房保障部门。

4、市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转市民政部门。

5、市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市住房保障部门。

6、市住房保障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在新闻媒体予以公示,公示期10日。公示无异议的,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发放资格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

1、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对申请对象的收入、住房、人口等情况在10日内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5日。无异议的签署意见后由所在单位统一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2、市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转市民政部门。

3、市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市住房保障部门。

4、市住房保障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在新闻媒体予以公示,公示期10日。公示无异议的,作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对象予以登记,发放资格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提报材料:

(一)家庭(含单身)

1、上年度收入情况证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提供低保证明。其他中低收入家庭,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村)委会出具。

2、住房情况证明。(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村)委会出具;(2)由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房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3)有私有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3、申请家庭成员不在同一户籍的,除申请人外,其他家庭成员需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村)委会出具未享受住房保障的证明。

4、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和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5、与申请有关的其他证明。

租住直管公房的对象申请实物配租,须提供与直管公房产权单位签订的在实物配租后腾退直管公房的协议。

(二)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

1、所在企业提供营业执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2、所在单位出具担保书。

3、由工作单位出具的上年度收入情况证明。

4、住房情况证明。由工作单位和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

5、工作关系证明。属劳动关系的,由所在单位出具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诸城市劳动用工(变动)备案综合表》、《诸城市劳动用工(变动)备案花名册》及劳动合同。属聘用关系的,出具聘用关系证明。

6、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和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7、与申请有关的其他证明。

外来务工人员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需由工作单位统一到社保机构开具连续1年及以上养老保险缴费证明。

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时间

(一)实物配租:常态化受理,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具备分配条件后,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向社会发布分配方案,组织实物配租;在有空置房源的情况下,每季度第三个月或下季度第一个月为本季度审核通过的保障对象配租房源,无房源时,纳入轮候。在腾退房源中依次递补,并在下一次实物配租中优先分配。

(二)租赁补贴:每年5月份。

四、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保障面积标准为每户建筑面积60平方米,补贴标准如下:

(一)实物配租。60平方米以内,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免收租金,其他低收入保障对象按实际面积收取市场价40%的租金,中等偏下收入、新就业和外来务工保障对象按实际面积收取市场价70%的租金;超出60平方米的面积,按市场价计收租金。

(二)租赁补贴。有私有住房的保障对象,按照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差额部分计发补贴。无私有住房的保障对象,按照保障面积标准计发补贴。保障面积标准为:家庭人口一人保障面积30平方米,二人保障面积45平方米,三人及以上保障面积60平方米。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享受市场租金全额补贴,其他低收入保障对象享受市场租金60%的补贴。

五、实物配租和补贴发放

1、符合租赁补贴条件的家庭,由住房保障部门按规定核定补贴数额,申请人到指定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划入申请人账户。

2、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工作由住房保障部门组织,具体由房屋产权单位负责实施;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产权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自行组织配租,并将配租情况报项目所在的住房保障部门。

3、住房保障部门应根据房源具体情况,制定分配方案,明确分配对象、分配方式、分配次序等内容。分配次序原则上按照政策规定的优先对象、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和外来务工人员的次序配租;对于特殊区域、结构、功能的房源,可面向符合条件的特定群体分配。

4、配租对象凭本人身份证,在规定期限内签订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配租。

居民家庭(单身)与房屋产权单位签订双方合同;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与所在单位、房屋产权单位签订三方合同。

5、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租赁合同应当载明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租赁期限、物业服务费缴纳、房屋维修责任、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退出、违约责任等事项。

6、在实物配租中,对参加配租但未配租到住房的对象实行轮候,在腾退房源中依次递补,并在下一次实物配租中优先分配。

7、除不可抗力外,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申请对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且不适用轮候制度:

(1)未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选房的;

(2)已选定住房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3)签订合同后放弃租房的;

(4)其他放弃入围资格的情况。

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退出管理

1、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年度复核制度。保障对象于当年3月份,提报复核材料,进行年度复核,复核提报材料、审查程序与初次申请时相同。复核后按下列情况处理:

(1)仍符合原规定条件的家庭,继续享受原保障;

(2)对条件发生变化但仍在保障范围之内的家庭,调整保障标准;

(3)不再符合规定条件或逾期不提供复核材料的,停止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2、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1)采用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以及住房情况,提供假证明材料等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2)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及以上未缴纳租金的;(3)转租、出借或者擅自调换承租住房的;(4)破坏或擅自装修承租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5)改变承租住房用途的;(6)承租人购买、受赠、继承或租赁其他住房的;(7)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有前款第1项行为的,责令其按同区域同类住房的市场租金补交房租,3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