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环球房讯小毛就大家最近讨论的一个北京城四个孔雀城「孔雀城值得买吗」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能够有助于您了解一个北京城四个孔雀城「孔雀城值得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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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的“日拱一卒”,说的是身边一件小事。

我有一位福建老乡,早年居留于美国,故土情切,终于归国,在首都北京觅得一工作,朝九晚五。

我们叫他大Z吧。

北京是帝都,居不易,大Z首先想要的是一个房子,但是太贵了,他从美国带回的美金,本就是工资存下的,在帝都房价面前似乎拿不出手,即便是“老破小”也买不起。

其时,一批统一叫做“孔雀城”的楼盘,在北京广告投放势如野火:永定河孔雀城、潮白河孔雀城、温泉新都孔雀城、大运河孔雀城、八达岭孔雀城、森林新都孔雀城、廊坊孔雀城、牛驼温泉孔雀城、燕郊孔雀城和桃园新都孔雀城。时人称为“一个北京,九个孔雀城”,不过,这些以北京客户为主要目标的项目,位置都不在北京,而在河北,如固安、霸州、涿州、大厂、香河、怀来、邯郸、牛驼、永清等地。

我当年也曾经去北京往南的固安孔雀城看过,越过南苑机场,越过野生动物园,越过省界,越过小麦玉米地,就到了。样板房看起来是不错的,不过我终于还是对这距离望而生畏,更缺乏炒房的实力,便断了买孔雀城的心思。

大Z呢,选的是北京东边方向70公里的香河大运河孔雀城,而且,下手了。他们选在了2017年元旦这一天签订了购房合同,总价238万余元,面积209平米,当年12月30日前交房。

大Z把从美国带回的所有存款就投了进去。北京房价动辄上千万,他们却总价只花了两百多万,就此在北京“周边”有一个两百平米出头的家,照说是很幸福开心了。然而,到了2019年,也就是今年,他还是没有住进孔雀城。

开发商交房逾期了。更重要的是,等看到房子建起来,大Z却觉得尴尬不已:“购房合同写得很一清二楚,四层,层高3米,但是,我们四层的楼板呢?”这是内部图片,三层与四层之间没有楼板,所谓的“四层”,非常尬,连窗户都只有一半:

这个是留下来爬上4楼的洞:

有业主将房屋租给装修公司,增加了一层楼板,改出这样一个阁楼,改造后是这样,有三米吗?大Z说“反正我是觉得没有”:

这是外部图片,可见只有三层,我们大概可以猜到“4层”是什么:

这是合同:

合同签订有一个蹊跷处,大Z告诉我说,“样板房时是三层的联排,但是,后来,合同签订时,开发商要求根据有关规定,改为四层,层高3米。”(合同还规定了:样板间不作为交付标准)这一期房子有不少问题,延期之外,还比如因为供水设施未通过验收不能购买自来水、消防验收备案不合格、房屋漏水导致墙面流沙等等,同时,开发商还主张让业主再支付一笔钱,5-10万不等。

收房就成了僵局,于是,一些业主一起聘请了租住在本小区的一位律师,抱团取暖,前往河北香河县法院提起诉讼。

大Z的案子,法院是1月份立案的。他对此抱有很大的希望。

然后是平静。

到了9月份,一次闲聊,大Z忽然告诉我说:“鹿鸣同学,四层的房子只有三层,这样官司我也输了,你信不信?而且一审二审都输了,你信不信?”

我从2003年就开始跑法治口,作为记者,旁听过很多庭审,算是见过一些“世面”,听到这个也不免诧异:购房合同上时间和楼层都写得很清楚啊,这样也输?“法官到你们小区去看了没?一眼看得出来吧。”我问。“没有。”大Z说。

然后我忍不住好奇,调取了这个案件的起诉书、答辩状、一审判决书、上诉书、二审判决书,以及其他业主的法律文件和写给行政机关的申请书。看了两个晚上,终于还是理出脉络来:

双方争辩的焦点,是逾期交房。业主主张开发商按照合同支付违约金。法院认为合同没问题,合法有效,双方都应该全面履行合同,不过,法院支持被告的答辩:虽然开发商没有如约在2017年12月30日交房,却是有一个“不可抗力”——从2016年6月6日至2018年3月15日,香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香河县大气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多次通知要求香河县境内施工单位停工249天,这一停工天数应从开发商逾期交房的天数中扣除。

这么一扣除,法院就认为不构成逾期了。业主纷纷败诉。

至于房屋交付标准问题,法院是这么解释的:“被告已通知原告办理收房手续,原告即时办理即可。原告申请法庭调取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材料及规划图、施工图,因被告已提交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能够证明被告设计、施工、监理等不存在问题,法院对原告主张不予准许。”

最尴尬的是什么呢,这些文件中,都没有提及“四层变三层”的问题,尤其是作为原告的业主,起诉和上诉文件中,都没有提起过。

他们甚至将交付房屋“与样板间不符”作为主要理由,然而,法院提示:购房合同的补充协议早已明确规定样板间不作为交付标准,只是作为“空间布局向导、装修装饰和家具摆放示范”。

何况,样板间也并不是标准的四层。

“层高不说,那连楼板都没有。楼层的问题,你们为什么提都不提呢?”我很诧异,反复问大Z。

结果,他给我发来律师的解释,理由让我更是瞠目结舌:“避免面面俱到而让对方有所防备,至于具体细节,可以在庭审中进行阐明。另外,因为大家是一起立案,虽然事实基本一致,但购房合同还是有所差别,为保持统一性方便操作,所以在起诉状这种没有具体列明。”

我对这个解释更是疑惑,按照我浅薄的理解,楼盘里的事情开发商哪有不知道的?而且,庭前要交换证据,这个程序使得很难能发起“忽然攻击”,何况,庭审中律师发表的代理意见要点,同样也是要载入判决书的,我查了判决书,上面并没有,然后我又查了律师的《二审代理意见》全文,全篇主旨在讨论政府停工文件是否为“不可抗力”,而在“不符合交房条件”的具体问题列举中,也没有提到“四层和三层”的问题:

1、被上诉人要求多支付购房款项。

2、交付房屋的窗户面积和样板房相比,严重缩水;

3、交付房屋窗户和样板房窗户格局不同。

4、屋顶层没有通道,无法居住使用。

5、车位距离窗户过近、严重影响居住安全和生活质量。

6、其他个性问题……

我问大Z:“我不是律师,我不知道这到底怎么一回事,但是确实是感觉匪夷所思。我hold不住。你现在怎么看这个事情?” 大Z说:“我是良民,现在都是无法更改的事实了,我也努力过了,只能认了。现在就是尽量争取把‘老丈人看女婿’变成‘丈母娘看女婿’就行。”(民间有歇后语:老丈人看傻女婿,越看越来气;丈母娘看女婿,越看越欢喜。)

该小区仍然还有不少业主在诉讼中,我问一些业主,他们也有四层三层,因为委托的关系,也是没提。以下是我作为一个观察者提出的疑问:

第一、对于诉讼方,“四层变三层”如此白纸黑字与购房合同不同的事实,我认为,在诉讼中,应当明确提出,进入诉讼程序。

第二、对于当事法官,面对本地这样一个批量案件,有责任前往小区现场看看房子实际交付情况,到底几层,进行基本法庭调查,即便不去,也应查看照片,请双方质证。毕竟,民事诉讼法院也是收取了诉讼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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