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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网消息(宁德晚报记者 陈健 通讯员 刘常娟)利用公租房低价租金的属性,男子虽名下拥有亿元公司却非法占有公租房。日前,福鼎市法院审结该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非法占用公租房的男子被判支付3倍的年租金。

据介绍,2015年10月,福鼎男子郑某与福鼎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签订《福鼎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为三年,其中明确郑某经审核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则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有权解除该合同。

2016年,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将包括郑某住房在内的1382套保障房转让给福鼎市某公司,后发现郑某已于2015年成立一家注册资本金为2亿元的公司,认定其不符合规定入住公租房要求,遂于2016年发函要求收回公租房。随后,郑某表示会在同年10月2日办理退出手续,逾期未办理,造成的费用和损失自行承担。

然而,当承诺搬迁期限过后,郑某仍未按规定退房,对住房保障管理中心采取的张贴公告、上门通知、断水断电、发送律师函等均不予理睬,继续“赖”在公租房内。后福鼎市某公司只好将郑某上诉至法院。

福鼎法院审理认为,郑某起初是因其家庭经济条件较低才符合承租公租房条件,但经公租房管理部门审核郑某实际已有能力注册资本达2亿元的公司,并不符合公租房承租条件,且承诺于2016年10月25日退出公租房,却并未履行。因此,法院最终判决郑某在限期内腾退其所承租的公租房,并付给该公司从2016年10月至腾退房屋之日期间3倍的年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