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房产:收房不容小觑!拖延收房 “后果”严重啊!

新房交房了,却因为种种原因不去收房。你以为没事儿?其实,“后果”严重呢!

对于业主:

期限利益将会损失掉,还要承担相应的物业费违约金。

新版合同第十五条第(二)款对此作出了规定:“验收交接后,双方当事人应当签署商品房交接单。由于买房者个人原因未能如期办理交接手续的,按照如下的约定来处理:视买房者已经主动认可该房屋验收合格,并同意办理入住手续,承诺签署物业协议,并按期支付物业费。如未按期支付,从应付之日起至实际缴费日起,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

这项条款代表的意思就是如果由于业主自身的原因不收房,法律就会默认他同意,而且还要求其如期交纳物业费,即使没有办理入住手续但还必须交物业管理费。

对于开发商:

1、房屋交付前的损毁风险由其承担。

《合同法》第142条对于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承担明确了如下规定:在标的物交付之前,对于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将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所以在交付前的这段时间里,开发商必须要对房屋负责,无论出现何种情况都得开发商来负责。

2、开发商对于业主的贷款也要对银行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按照借款合同的相关规定,产权证的办理要由开发商来承担,办好后由开发商直接交给银行。如果收房不顺利的话,产权证的办理自然也就受阻。只要是产权证没有顺利交付到银行,开发商要就我们的贷款向银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也就是说,在这段时间内,如果我们不按期还款,银行不仅仅可以起诉业主还可以起诉开发商。只有把产权证顺利地办好,并质押给银行,才能解除开发商的担保责任。因此,在这段时间内,开发商是要承担一定风险的。

3、面临逾期交房被起诉的风险。

其实令开放商更头疼的是无法顺利交房,如果是这样那就产生了逾期交房的事实。按相关法律规定,业主就有了起诉权。一旦他们起诉,开发商就得要请律师、出庭、甚至还要二审,虽然不一定会败诉,但是这过程实在是复杂和麻烦,浪费时间和精力。

拒绝收房,业主需要承担的风险很有限,可是开发商可就惨喽!要承担很大的风险。而最严重的集体拒绝收房,将可能会给开发商带来致命的打击。他们将面临巨大的风险和危机。如果法庭没有帮发到他们的话,赔偿的对象就不是个体而是群体啦。数额弄不好就是成百上千万。如果被媒体盯上了,企业的形象就完了,这可不是用金钱来衡量的,多年的苦心经营就可能毁于一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