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环球房讯小毛就大家最近讨论的小区临街商铺物业费交纳起争执「临街门市物业费交的冤」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能够有助于您了解小区临街商铺物业费交纳起争执「临街门市物业费交的冤」。

这里所说的“临街商铺”,是指那些在商住混合小区中,临街而建,门面冲外,大多在住宅楼的底层区域的商业网点房,也有的是单独存在。

对于居住在小区之内的住宅类业主而言,每次支付物业费时,很多人都有比较“冤枉”的感觉,至少觉得自身没有“享受到质价相符”的服务。

而对于这些身在“小区外围”的临街商铺经营者来说,更是感觉“冤上加冤”;他们甚至认为,没有享受到任何“物业服务”,就不应该交这笔费用。出现这种局面,主要是由于临街商铺所处的“特殊”地理位置所致。

1、商铺位于小区外围,临街,出入并不通过小区大门。虽然商铺基本都开有“后门”,在小区内,但这是消防需要,平常不开启。由此,商铺的经营并不影响小区内部,几乎是“完全独立于小区”之外的存在。

2、物业公司提供的主要服务,临街商铺“难以享受”。诸如:绿化带主要分布在小区内部,保洁主要是针对住宅楼道及公区,保安更是以“看大门”为主。

3、小区公共设施、配套设备、文娱器材等等,基本与临街商铺无关。而某些新建小区,水、电由自来水公司及供电公司直接收费,无需小区物业代收和“管理养护”。

4、商铺临街,如果分工界定不清,极易出现重复服务和收费。以“卫生费”为例,其实物业费中业已包含保洁费用,但如果环卫部门的工人也来清扫并收费,那就等于是商铺交了“两份儿费用”。此外,某些有“实力”的商铺,甚至雇有自家的专门“保洁和保安”,根本不需要物业的“服务”。

5、各地小区临街商铺的物业费价格,均远高于同小区住宅类价格,多在一倍左右,有的甚至超出二倍到三倍之间,或更高。(商铺属于非普通住宅,物业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由于以上种种“客观存在的冤屈和不解”,物业公司收取临街商铺物业费的难度,要远远高于住宅户;在反复做工作无效的前提下,想全额收取到商铺的物业费,唯有通过诉讼;而某些“无良物业”采取的断水断电这一“百试不爽”的催费手段,迫使商铺就范,这也在各地都是屡见不鲜的物业纠纷投诉。

那么,小区临街商铺是否应该和住宅业主一样支付物业费,标准应为多少?有这么几个问题值得注意:

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图

一、最关键的一点,看是否与住宅小区属于“同一物业管理区域”。

按《物业管理条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而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各地具体原则大同小异,可以看实际所谓的“红线图”。

只要这些商铺与该小区,被划定在“同一物业管理区域”之内,即便隔离于小区大门之外,那么也同小区业主一样,需要受到物业合同的约束,原则上就要依约付费。反之,如果临街商铺与小区并非是同一物业管理区域,那么物业公司无权收费。

实践中,商铺拒付物业费的理由集中在两点,一是商铺“不在小区之内”;二是“也不需要物业来服务”。

如果物业公司举证的合同,证明商铺亦在物业服务范围之内;此外按高法物业司法解释:物业企业已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那么商铺上述的两个抗辩理由就无法成立。


二、看物业合同的具体约定。

合同是物业公司收费的最直接依据,其中也包含明确其服务内容及标准等级的重要条款。

商铺的物业费价格,实行的是“市场调节价”,理论上应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实践中看,如果是前期合同,那么这个价格实际上就是由开发商事先予以确定并写入合同。如果成立了业委会,则由业委会代表业主事先与大会选聘的物业公司进行商洽。

也就是说,无论是“商铺业主”,还是商铺的租赁者,基本不存在什么“议价权”,唯有被动接受。对于住宅房屋的物业费,它至少还有个“指导基准价”,超出这个价格,就非法无效。而对于商铺这类非住宅房屋,就没有什么指导价,只要这个价格写入合同,且未明确超过当地的平均市场价格,那么就具有“约束力”。

对于物业公司提供服务的“实际履约情况”,这一点向来是争议和模糊的地带,而这也是商铺经营者在物业费纠纷中,唯一可能取得略微“突破”的环节。就是说,要按照合同中所明确的服务内容等级,审核物业公司的实际服务是否达到了相应的标准。

《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是: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什么叫做“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本身商铺的物业费价格就远高于住宅,如果物业公司不能证明“完美履行了物业服务”,仅凭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就全额收取费用,这是难言公平与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