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环球房讯小毛就大家最近讨论的虎门单间出租房「房东」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能够有助于您了解虎门单间出租房「房东」。

虎门所有房东注意了!

《东莞市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将于今年12月1日(本周六)

正式实施

《条例》将明确

出租人、承租人等应遵守的规定

和出租屋禁止实施的行为,

大大细化处罚标准。

《新规》知多D

01

出租人需签订治安安全责任书

《条例》规定,出租人应当在首次签订出租合同或者首个承租人入住出租屋后三个工作日内,到出租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通过公安机关提供的人口信息自助申报系统等网络系统签订治安安全责任书。

在《条例》颁布前已出租房屋的,应当在《条例》颁布施行后30日内签订。签订治安安全责任书可以与信息报送同时进行。

另外,未按规定签订出租屋治安安全责任书的,由公安机关责令补签;拒不补签的,处200元罚款。

02

强化“三小”场所管理

《条例》还对“小作坊”“小档口”“小娱乐场所”等消防安全隐患大的“三小”场所管理进行规范。

《条例》规定,小档口是指经营面积不大于300平方米的商业场所;小作坊是指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且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50平方米的加工、生产场所;小娱乐场所是指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娱乐服务场所等。

对此,《条例》强调,要使管理于法有据,今后对“三小”场所的管理将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03

报送哪些信息?

屋主出租房屋时,应当向公安机关报送出租人、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相关个人信息,以及出租屋地址、出租房间号、出租用途和租期。

04

谁去报送?

相关信息可按规定由出租人、管理人或中介服务机构报送。

05

什么时候报送?

出租屋信息应当自签订出租合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送,未签订合同或有变更出租等情形,视具体情形在三个工作日内报送。

在《条例》颁布前已出租的房屋信息,应当在《条例》颁布施行后30天内报送。

06

未报送将如何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未按规定报送出租屋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款,未按规定登记外国人信息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未按规定签订出租屋治安安全责任书的,由公安机关责令补签;拒不补签的,处二百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 出租人、管理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未按规定安装出租屋门禁视频系统或者安装使用视频监控设备,留存监控录像资料,删改或者非法挪作他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消防安全主管部门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请互相转告!!

来源东莞日报等

值班主编:王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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