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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信用江苏官网发布的一则行政处罚信息显示,苏州瑞峰医药研发有限公司因无证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被太仓市应急管理局罚款人民币16万元。

处罚文书显示,2022年07月19日,太仓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苏州瑞峰医药研发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单位:2021年12月03日开具的两张《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票据号分别为NO45169183、NO45169184,货物名称为有机化学原料*溴氢酸,金额分别为人民币75000.00元、人民币75000.00元,销售方为苏州瑞峰医药研发有限公司,购买方为浙江瑞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经问询调查,发票中开具的货物名称有机化学原料*溴氢酸即为氢溴酸,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 版),氢溴酸属于危险化学品,该单位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具备危险化学品经营资质,该单位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经后续调查,该单位与浙江瑞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有技术服务协议(合同号:202009-001)和销售合同(合同编号:RF-SC-211202-009)各一份,约定由苏州瑞峰医药研发有限公司为浙江瑞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医药中间体研发技术服务,费用为人民币112500.00元,因开票税额优惠等原因,双方约定将该笔人民币112500.00元技术服务费用纳入有机化学原料*溴氢酸的销售款项中,统一开具发票,故苏州瑞峰医药研发有限公司非法销售此批1500公斤的危险化学品氢溴酸的销售收入为人民币37500.00元。

苏州瑞峰医药研发有限公司上述违法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并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予以处罚,罚款人民币壹拾陆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