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环球房讯小毛就大家最近讨论的【网情回声】永年区网民咨询“农村办理土地证和房产证”问题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这样回复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能够有助于您了解【网情回声】永年区网民咨询“农村办理土地证和房产证”问题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这样回复。

近日,有网民在网上咨询“农村住房怎样办理土地证和房产证”问题,看到咨询后,网信永年后台人员随即将此信息交办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回复称:

根据《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符合宅基地使用条件的,当事人持有相关材料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手续,我局将热情为广大人民群众解答疑问、提供服务。

同时,广大群众应充分了解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做到知法、懂法、守法,自觉抵制违法占地。对于发现的违法占地线索,鼓励向我局举报反映,我局将及时受理、严格执法,切实维护群众权益和利益。

针对此问题,区自然资源规划局提供了相关法律法规,为百姓解疑。

一、农村宅基地的申请

根据《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一)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二)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第九条规定: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一)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二)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三)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农村村民符合上述申请条件,并且未出现不予以批准情形的,均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二、农村宅基地的登记

办理农村宅基地手续,具体申请规定为:第八条规定:农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公布并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讨论同意并公布后,逐级报乡(镇)土地管理机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布批准使用的宅基地。第十六条规定:农村村民的宅基地申请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自收到批准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三、农村宅基地的法律责任

农村村民使用宅基地,前提要符合法律规定,不得发生违法占地行为。《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或者超过县(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面积多占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住宅和其他设施;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编:李家鑫 总编:路遥东

审核:史晓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