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房产:商品房使用年限是如何规定的 房子会被收回吗?

对于不少首次购房者而言,商品房实用年限是一个让人不太容易理解的规定:为什么有40年、50年、70年之分?自己辛辛苦苦花了半辈子收入买来的房子,难道只能住个四五十年,就不再是自己的了?或许70年后,我们已经不在人世了,但房产作为中国人最重要的生活资产,按照目前的相关使用年限,能够顺利转移到自己儿孙的手中吗?有此疑问者其实多虑了,所谓的商品房产权年限,并不是房屋所有权年限,而是你房屋所在国有土地的使用年限。

我国的经济制度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经济活动最主要的载体,土地这一稀缺资源只有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属性,私人没有土地的所有权。然而,商品房既然名曰商品,当然属于购买者私人所有,但房子是建筑在土地之上的,属于个人的房产,占据了属于国家的土地。

因此,对于商品房这个占了“国有”土地的“商品”的所有制问题上,相关法律是从双重意义上加以界定的——归私人所有的“房屋所有权”是长期有效的;归国家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是有年限的,分别为:1.)住宅用地,产权年限是70年;2.)综合用地,产权年限是50年;3.)商业用地,产权年限是40年。单位、公民个人对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在我国,商品房的出现时间并不太早,作为改革开放这一历史进程的产物,其历史最长不过30年,50年、70年的土地使用年限才刚刚用了一半上,远没到让人忧虑的时候。在这段时间内,可以参考各方面的意见,制定相关的法律条文,妥善解决这个问题。

相关专家表示,在我国可以采取三个方式来解决这一问题:第一,允许延长土地使用权期限。可以由房屋业主联名提出,补交土地出让金,这个价格应该低于同类的土地出让金的价格,类似于成本价和市场价的差额。至于再次申请的期限,不应该超过30年。第二,国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对业主进行补偿。第三,用类似拆迁安置的办法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