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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7日讯 国家外汇管理局官网昨日披露的“盘汇检罚〔2019〕03号”显示,盘锦东方银座置业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擅自改变结汇资金用途。

2019年12月2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盘锦市中心支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对盘锦东方银座置业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处以罚款人民币101.526万元整。

天眼查显示,盘锦东方银座置业有限公香港东方银座集团有限公司100%持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

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外汇或者结汇资金用途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有违反规定以外币在境内计价结算或者划转外汇等非法使用外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以下为处罚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