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环球房讯小毛就大家最近讨论的担保人履行了部分担保责任是否具有追偿权「担保人可以向其他担保人追偿吗」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能够有助于您了解担保人履行了部分担保责任是否具有追偿权「担保人可以向其他担保人追偿吗」。

案情

  2012年9月,姚甲向峡江某银行申请贷款23万元,姚乙为姚甲的贷款提供抵押担保。贷款合同签订后,在银行开立户名为姚甲存折,但由姚乙设立银行密码并由其持有。此后,姚乙偿还银行利息,并在贷款期限将至时向银行偿还贷款本金后,再次支用贷款23万元至存折账户。

   2016年,因到期未还款,峡江某银行将姚甲、姚乙均诉至峡江县人民法院,法院判决姚甲偿还银行借款本息,银行对姚乙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判决生效后,因未自动履行,银行申请强制执行后,姚乙清偿上述借款本息。姚乙起诉至法院, 向姚甲追偿其垫付的贷款本息。

    断案

     峡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追偿权纠纷。姚甲系涉案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姚乙作为抵押担保人偿还贷款本息后,向借款人姚甲主张追偿。本案审理的关键问题在于确认《借款合同》的还款义务主体。由于用于接收发放贷款的银行存折及存折密码一直由姚乙持有,涉案贷款也由姚乙偿还,姚甲仅协助申请支用贷款,对贷款的使用、偿还均未参与,姚乙亦一直未同姚甲进行任何还款结算。

     综上,姚乙行为表明其应为涉案借款的实际借款人,而不仅仅为借款的抵押担保人。姚乙作为实际借款人,以抵押担保人的身份向名义借款人的姚甲追偿偿还款项,缺少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法院驳回了姚乙要求姚甲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

作者:峡江县人民法院 吴朋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