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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贺向军 实习记者 常媛媛 报道

违法放贷、虚构借款事实诈骗他人3514万填补个人债务窟窿,浙江海宁德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官支行(以下简称为"盐官支行")原行长王某因两宗罪被判无期徒刑!


日前,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一份刑事判决书显示,盐官支行原行长王某在未开展贷前调查或明知借款人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违法放贷160万元。之后不知悔改,继续深陷犯罪的泥沼,以为他人提供还贷续借资金为由,伪造借条、虚构他人借款事实,填补个人债务窟窿,骗取郑某1845万元、顾某1669万元。


记者就案件详情致电盐官支行,工作人员称不接受采访。


未进行贷前调查,违法放贷


"行长王某说了算,王某说要放贷的话,下面也没人会有意见。"海宁德商村镇银行副行长何某如是说道。


2017年5月至2017年8月间,王某在担任盐官支行行长期间,通过个人关系或他人介绍,结识有贷款需求的借款人,在未开展贷前调查或明知借款人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仍授意客户经理办理贷款手续。


银行要求发放贷款时,客户经理要对借款人的个人情况进行详尽的贷前调查,但盐官支行只是流于形式,采用会签的方式,向虞某等八人发放贷款共计160万元。


文书披露王某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伪造借条、虚构事实,填补个人债务窟窿


违法放贷后,王某不仅没有悔改,而是深陷犯罪的泥沼。先后骗取郑某1845万元、顾某1669万元,用于填补个人债务窟窿。


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间,王某结识郑某后,虚构他人借款事实,提出要借钱做银行资金调头生意。


一开始王某按照借条来办理,做一笔结一笔,后期王某提议,借款采用不归还本金,用新借条换取旧借条的方式操作。最终未能归还郑某的借款共计2605万元。其中,案发前已归还本金360万元,支付利息400万元,实际骗取被害人郑某1845万元。


之后王某以相同手段向顾某"借款"2180万元,用于填补个人债务窟窿。其中,案发前已归还本金211万元,支付利息300万元,实际骗取被害人顾某1669万元。


2018年2月初,王某已还不出钱,并且其承认出具的借条是假的,没有为所谓的贷款客户调头。王某因此于2019年2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逮捕。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身为银行工作人员,不仅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共计人民币160万元,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514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与诈骗罪。


据此,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王某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同时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除此之外,王某需退赔被害人郑某1845万元、顾某166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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