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1、首先要确定死者的遗产。这在继承法中有明确规定。一楼的说法很容易让人误解。不是一般的先将遗产分配给配偶,而是死者与他人有共同财产的,在全部财产分割时,应先分割共同财产。死者分割的财产依法属于继承。

2、其次,要检查死者是否有遗嘱。有遗嘱就按遗嘱执行

3、如果没有遗嘱,则应确定谁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和第二顺序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一阶继承人将继承二阶。连续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序列继承人由第二序列继承人继承

4、最后,每个继承人的份额应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确定。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的份额一般应相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履行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在遗产分配中分得更多。有赡养能力的继承人和有赡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履行赡养义务。继承分配时,应平均分配或少分配。

详见继承法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 1 章一般规则

第一条 为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继承自死者死亡时开始

第3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公民的收入;

2 市民的房屋、储蓄和日用品;

三民树、畜禽;

四位市民的文物和书籍;

五部法律允许公民拥有生产资料;

六名公民的著作权和专利权中的财产权;

七名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四条个人承包产生的个人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继承,法律允许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第五条继承开始后北京房产继承律师,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处理;

第六条 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和继承权由其法定代表人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继承权由其法定代表人行使或者经法定代表人同意行使

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故意杀害死者;

第二,杀死其他继承人,争夺继承权;

遗弃死者或严重虐待死者的三起案件;

四、伪造、篡改、毁损遗嘱情节严重

第八条 因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 p>

第二章法定继承

第九条:男女继承权平等

第十条继承顺序如下

一等配偶、子女、父母

二阶兄弟

姐姐、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一阶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称儿童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收养子女和有赡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称父母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和有赡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收养的兄弟姐妹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如果死者的子女在死者之前死亡,死者的子女的后代将以血缘代位。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其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的儿媳是对公公和岳母的公公婆婆履行了主要赡养义务的第一继承人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的继承份额一般应当相等

在分配遗产时应照顾无能力劳动的继承人在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

对死者履行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与死者同住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分得更多

有赡养能力并具备赡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履行赡养义务时,不得分割或分割遗产。

如果他们协商并同意,继承人也可能不平等

第十四条除继承人以外,依靠死者赡养的没有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或者除赡养死者较多的继承人以外,可以分给死者赡养费的继承人。适当的继承

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相互理解、相互包容、和谐统一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时间、方式、份额等问题。

第三章遗嘱和遗赠

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订立处分个人财产的遗嘱并指定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指定个人财产由一位或多位法定继承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其个人财产捐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经公证的遗嘱由立遗嘱人通过公证人办理

由立遗嘱人撰写并由立遗嘱人签名的遗嘱,注明年、月、日

写遗嘱应由两名以上见证人见证,其中一人代为写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立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订立的遗嘱,须有两名以上见证人见证

立遗嘱人可以在危急情况下作出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有两名或多名证人在场,以见证立遗嘱人在紧急情况解除后能够以书面或录音形式立下遗嘱。遗嘱无效[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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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下列人员不能担任遗嘱见证人

一个没有能力的人,一个能力有限的人;

第二继承人,受遗赠者;

三名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利益

第19条遗嘱应为缺乏工作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 20 条 立遗嘱人可以撤销或更改自己的遗嘱

多份遗嘱内容冲突时,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

亲笔遗嘱、代理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不得撤销或变更公证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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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有义务进行遗嘱继承或者遗赠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其继承继承权

第二十二条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达立遗嘱人的真实意图。以胁迫或欺骗方式订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

篡改遗嘱的篡改内容无效

第四章遗产处理

第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知道死者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死者死亡或者知道死者死亡而不能通知死者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负责通知。

第二十四条 遗产继承人应当妥善保管北京房产继承律师,任何人不得侵占、抢夺。

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分前表明放弃继承。如无提示,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得知遗产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遗产的声明。逾期未注明的,视为放弃遗赠。

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中取得的共有财产,除另有约定外,分割财产的,应当先将共有财产的一半分给配偶,其余的归配偶所有。由配偶。继承人的遗产。

如果遗产属于家庭共有财产,在分割遗产时,应先分割他人的财产。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部分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继承;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三)立遗嘱人或受遗赠人先于立遗嘱人死亡;

(四)遗嘱无效部分涉及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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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无纪律的庄园。

第二十八条遗产分割时,胎儿的继承份额应当保留。胎儿出生即死亡,保留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第二十九条遗产的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需要,不得损害遗产的效用。 [页面]

对不宜分割的继承,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共有等方式处理。

第三十条配偶一方死亡后再婚的,另一方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31条公民可以与其支持者签订遗赠赡养协议。根据协议,支持者承担公民的生死义务,享有被遗赠的权利。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组织签订遗赠和维护协议。根据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对公民承担生死义务,享有被遗赠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既不继承也不遗赠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死者生前为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第三十三条遗产应当清偿死者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所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应当以死者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不得自愿清偿。

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他可能不负责偿还死者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第三十四条 遗赠的执行,不妨碍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依照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财产继承的具体情况,制定修改或者补充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六条中国公民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继承。动产适用死者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继承遗产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继承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死者住所地法律,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适用于不动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本法自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