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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签了3年,可房子漏雨是质量问题,你应该同意我退房,并把押金退给我。”8月12日,延吉市民钱某和金某走进延吉市司法局北山司法所,请司法人员帮他们解决纠纷。

去年7月1日,钱某在延吉市北大市场附近租下了金某的一间房子,与其签订租房合同,约定租期为3年,并向其支付了一年的房租8400元及押金1000元。

去年8月,钱某发现,其所租住的房屋每到下雨天都会漏雨,情况非常严重。鉴于金某已经出国,他只好自己花钱找人对房屋进行了简单维修。今年7月初,金某回国。为免受房屋漏雨之苦,钱某找到金某,想与其解除租赁合同。金某认为,他们签了3年的合同,如今,期限未到,钱某就提出退房,属于违约,钱某不应再向其索要押金。对此钱某并不认同,他认为是房屋质量差才使他被迫退房,错并不在他。

司法所的工作人员认为,首先提出退房要求的钱某违约,应当在押金问题上做出让步。金某也不应盯住合同不放。最终,经过司法人员的调解,金某返还给钱某500元。双方对这一结果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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