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金双全擅长代理二手房交易、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空、公房纠纷、中央产房、军队产房等房地产纠纷。15年多来,带领专业的房地产法律团队处理了大量的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例改编成案例,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为保护当事人隐私,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以下案件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有雷同,请联系我们撤销。)

原告声称

原告李某军、李某芳向本院提起诉讼:判令原、被告继承北京市西城区2号房和北京市西城区1号房,原告、被告人各继承三分之一的股份。.

事实及理由:死者李父与死者李母为夫妻。他们共有三个孩子,分别是原告李某军、李某芳和被告李某刚。继承人李父于1990年12月29日病逝,未留下遗嘱。继承人李氏的母亲在李氏父亲去世后没有再婚。死者李某的母亲于2003年1月6日病逝,生前没有留下遗嘱。2号房和1号房是死者母亲李某参与单位房改售后获得的私有财产。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死者的母亲李某去世后,原被告人为其遗产的第一继承人。,

被告辩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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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刚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继承法,继承从死者去世时开始。死者留下的遗产是继承人请求继承和分割的前提。虽然2号房和1号房是在死者生前拆迁安置的两套公共租赁住房,但死者的母亲李在签署《拆迁安置协议》后不久就去世了,并没有签署上述两家出版社同中国国际出版社。买卖合同不履行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上述两套房子的全部购买价款均由被告人支付。房子建成后,外文局按照购房合同将上述两套房子交付给被告,并使用至今。如果李母死了,被告人不支付购房款就没有现在的两套房子。

因为上述两套房子不是李母去世时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自然不是继承,不能由死者按照法定继承分割。上述两处房屋应为被告人与死者共同所有,用于死者工作年龄的不动产份额可以分割为遗产。此外,由于被告人与父母同住,更加照顾父母,履行了主要的赡养义务,支付了房租、取暖费、购房款等诸多积分。

综上所述,请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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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明

继承人李母与李父为夫妻。两人育有三个孩子,分别是长子李某军、女儿李某芳、次子李某刚。

2号房和1号房是2002年拆迁后李父租用的公房购买的。2002年4月19日,中国外文出版发行局作为安置方(甲方)和夫人.李作为被拆迁人(乙方)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以下简称《搬迁协议》),同意:乙方现住外语文化玉树楼1号局。

2003年1月6日,李的母亲去世。庭审中,原告和被告一致表示,李母双亲均在李母之前去世,李母在李父死后没有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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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5月25日,中国外文出版发行局作为甲方(卖方)与李母作为乙方(买方)签订了《中国外文出版局房屋销售合同》。

2004年12月17日,北京市西城区2号房(建筑面积109.08平方米)和1号房(建筑面积73.53平方米)业主分别为注册为李母,李父44年的工作经验和李母14年的工作经验在购买时转换。庭审中,原告认为上述两处房屋均为李母的个人财产。被告认为,上述两套房为被告与李母的共同财产,继承中用于劳动年龄部分的房产份额可以分割为遗产。

裁判结果

一、位于北京市西城区2号的房屋由原告李某军、李某芳、被告李某刚共同继承,原告李某军继承27.5%的所有权房屋份额,原告李某方继承27.5%的房屋所有权份额,被告李某刚继承45%的房屋所有权份额;

二、位于北京市西城区1号的房屋由原告李某军、李某芳、被告李某刚共同继承。原告李某军继承了27.5%的房屋所有权,李某芳继承了27.5%的房屋所有权份额,被告人李某刚继承了45%的房屋所有权份额;

三、驳回原告李某军、李某芳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人李某刚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地产律师金双全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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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从死者去世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没有遗嘱、遗赠支持协议的,依法办理继承。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一般应享有同等份额的遗产。对已履行主要赡养义务或与死者同住的继承人房屋遗产继承律师,在分配遗产时,可分配更多股份。

本案中2号房和1号房是通过拆迁出租单位的公房购买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在李母名下,已故配偶李父服务44年转为购买。《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权利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依法登记生效;否则,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否则不得生效。” 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上述情况。法律另有规定,这两套房子的产权可以变更,所以2号房和1号房应该是李母的个人合法财产。但是,从已故配偶的转换中获得的保单利益 其工作年限应作为已故配偶李的父亲的遗产进行分配。被告主张上述两处房屋应为被告及其继承人共有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房屋遗产继承律师,不予支持。

李父和李母生前没有留下遗嘱。上述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由其一级继承人共同继承。继承开始后,李的母亲张某山并没有放弃继承,在遗产分割前就去世了。张某山对李父的遗产继承权转移给了她的法定继承人。现在,张某山的继承人已向法院明确表示,将放弃本案中李父在2号楼和1号楼工作年限转换所获得的政策性福利,不再参与诉讼。本案的。对此无异议,不再列为本案当事人。

原、被告以不同方式对被害人李父、李母履行了相应的赡养义务。相比之下,李某刚长期与李父、李母同住,履行的赡养义务较多。划分庄园时,可以划分更多的点。基于此,确定李某刚继承45%的股份,李某芳继承27.5%的股份,李某军继承27.5%的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