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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新闻网那坡10月4日讯(记者 凌聪 通讯员 黄莉祺)女子圆圆因脑梗塞致肢体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她无法维持自身生活,遂诉至法院要求丈夫大山支付给自己每月1000元扶养费。近日,那坡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妻诉夫索要扶养费的案件。

女子圆圆与男子大山结婚30多年,他们的一儿一女均已成家。因琐事发生争吵,大山在2011年3月离家在外租房生活,圆圆跟随儿子小张共同生活。2015年1月,圆圆突然患上脑梗塞,并多次入院治疗,后被认定为肢体残疾二级。因自身无法维持生活,圆圆将丈夫告上法庭,索要扶养费每月1000元。

大山于2014年8月被查出患有淋巴癌,需每半个月到医院化疗一次。他表示,虽然自己是单位职工有稳定收入,但是每次化疗费用远高于工资收入,已经无力再扶养妻子。并且,大山认为,不仅夫妻俩的部分共同财产由妻子支配,而且儿子小张也有能力和义务赡养自己的母亲,所以妻子根本不存在生活困难需要扶养的情况。

夫妻间的相互扶养义务不因儿女有赡养能力而消除,两人虽然有共同财产,但圆圆出示的证据表明,这些钱已全部用于治疗疾病。所以大山作为丈夫,理应扶养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收入来源的妻子。鉴于大山自身也患有严重的疾病,其扶养责任可随之减轻,综合圆圆的生活水平及大山的实际支付能力,法院判决大山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自2016年10月起于每月15日前支付圆圆当月扶养费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