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环球房讯小毛就大家最近讨论的典型案例|广州指某服务有限公司、广州中某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迅某商贸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抗诉案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能够有助于您了解典型案例|广州指某服务有限公司、广州中某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迅某商贸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抗诉案。

【关键词】


侵害商标权 商标权无效 溯及力 恶意注册


【要旨】


恶意取得商标注册并利用注册商标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受法律保护。检察机关在监督中应当注重对关联案件和类案的检索,尤其应注重对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的检索,提升监督质效。


一、基本案情


广州指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指某公司)、广州中某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某公司)享有第10619071号“

”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等。2014年1月,指某公司、中某公司发现迅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某公司)及其深圳花园城商业中心店(以下简称花园城店)将“

”字样标识用于羽绒服的吊牌、收纳袋、互联网广告、展架装潢上,并被突出使用。指某公司、中某公司以被控侵权标识与

注册商标易造成混淆误认,构成对指某公司、中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为由,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迅某公司及花园城店使用被控侵权标识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判决迅某公司、花园城店停止侵害,赔偿指某公司、中某公司包括维权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迅某公司、花园城店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迅某公司、花园城店申请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现无证据证明指某公司、中某公司已将注册商标投入实际使用并因被控侵权行为造成经济利益上的减损,改判迅某公司及花园城店除停止侵害外,向指某公司、中某公司支付维权开支人民币13999元。


迅某公司、花园城店不服再审判决,向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审查后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迅某公司、花园城店不服该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广东省检察院)申请复查。


二、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承办检察官向当事人核实案情


广东省检察院全面调查核实,通过调阅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相关案件材料、对关联案件进行大数据检索,并向关联案件受理法院核实情况等方式,补充查明两项事实。一是本案及相关案件的裁判情况。指某公司、中某公司于2014年以涉案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为由,以相同诉讼请求在北京、上海、广东、浙江四地针对迅某公司及其下属各门店或其关联公司提起42件商标侵权诉讼。迅某公司对深圳发生的3件案件已向广东省检察院申请复查,本案即为其中之一。至广东省检察院复查期间,已有12件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改判,认定不构成商标侵权。2015年,指某公司、中某公司在广州、中山、北京三地起诉的15件案件,法院生效判决也均认定不构成商标侵权。指某公司、中某公司在深圳、佛山、东莞三地起诉的8件案件,至广东省检察院复查期间,均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原民事判决确有错误为由自行启动再审程序。指某公司、中某公司在深圳另外起诉的7件案件中有4件撤诉,另外3件即为广东省检察院办理的复查案件。二是涉案注册商标的权利状态。2018年8月,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发布第1610期商标公告,第10619071号注册商标在全部商品上宣告无效。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涉案注册商标在被宣告无效前的权利保护。中某公司、指某公司超出经营范围,不以使用为目的且无合理或正当理由申请注册并囤积大量商标,在网上公开出售包括涉案注册商标在内的商标牟利。指某公司、中某公司在向迅某公司提出高价转让涉案注册商标未果后,在全国范围内以基本相同的事实提起大量诉讼,主观恶意明显,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中某公司、指某公司借用司法资源以商标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不应当获得保护。


2020年4月13日,广东省检察院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21年2月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为指某公司和中某公司不仅存在此前三年未实际使用涉案注册商标的事实,且在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过程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主观恶意明显。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涉案注册商标无效之前已经作出判令迅某公司、花园城店连带赔偿维权合理开支损失的再审判决,且已经执行完毕。但如将该维权合理开支损失判定由迅某公司和花园城店承担,既损害迅某公司和花园城店合法权益,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又有违人民法院维护诚实信用民法原则、反对不正当注册和使用商标行为的司法态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广东省检察院同时启动抗诉程序的另外两件案件,也同期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该系列案件得到整体改判。


三、典型意义


(一)恶意取得商标注册并利用注册商标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商标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不具有追溯力,但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同时规定“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商标侵权赔偿金、商标转让费、商标使用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该规定明确了上述“不具有追溯力”原则的例外情形。因此,恶意取得商标注册并利用商标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这也是商标法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检察机关在处理商标侵权案件时,应注意审查注册商标权利人是否存在恶意注册并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本案对遏制利用恶意注册商标进行恶意诉讼的行为发挥了积极的导向作用。


(二)注重关联案件和类案检索,提升监督质效。本案是通过上级检察机关的民事复查监督程序发现下级检察机关监督不到位的案件。检察机关在监督中,主动通过关联案件和类案检索发现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年已对指某公司、中某公司起诉的部分案件进行了再审改判,相关案件被评为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年度典型案例。在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再审判决形成前,指某公司、中某公司2015年后提起诉讼的多件案件,均被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商标侵权。因此,检察机关在监督中应当注重对关联案件和类案的检索,尤其应注重对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的检索,准确适用法律,提升监督质效。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