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环球房讯小毛就大家最近讨论的中介低价租房骗局「租房中介坑人」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能够有助于您了解中介低价租房骗局「租房中介坑人」。

转自:998法治大讲堂

男子劣迹斑斑

出狱后再次作案

短期租房低价出租

受害人被骗后无法找寻其行踪

点击音频收听以案说法

——《低价出租房的骗局》

低价出租房的骗局来自998法治大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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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警官,我要报警,我被人骗了!”

2018年8月29日,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中和派出所接到李某报警,称其在网上租房时被骗8400元。

请问你是什么原因被骗的?别着急,慢慢说。

警官

李某

我是…今年8月28号,对,8月28号晚上在58同城网站上看到了一条房屋的出租信息,出租的房价比一般的房价要低很多,我立马就与房东联系,看房后我用微信交了500元定金给房东,约定第二天签订合同。第二天中午我们签订合同后,我当场支付了7900元现金给房东,作为半年的房租。本以为这样就妥当了,没想到交了钱后,我到物管处去核对业主信息,才发现房子的业主信息与签合同的信息完全不一致。

那你联系这个房东没有?

警官

李某

我找了,他拿到钱就马上离开了,我打手机联系他,关机了。微信倒是联系撒还上了他,郭某叫我在出租房里等他,说把钱退我。我等了他几个小时都没有看到人,结果微信也被他拉黑了。

接到李某报警后,中和派出所立即对这起诈骗案展开侦查。在侦查过程中,办案民警发现嫌疑人使用的都是假身份,而且嫌疑人的反侦查能力很强,在逃离现场的过程中,不断的变换路线、变换着装迷惑办案民警。

监控视频显示,嫌疑人在拿到李某支付的房租后,使用“滴滴”打车离开了现场。警方找到了这辆车,根据滴滴司机的描述,嫌疑人上车时讲普通话,戴墨镜,背黑色双肩包,嫌疑人初设立的目的地是会展中心,但上车后又改变目的地,最后嫌疑人以赶时间去太升南路为由,要求“滴滴”司机将其拉到了最近的地铁口——火车南站地铁D口。

办案民警推断嫌疑人变换路线及改乘地铁的目的,就是为了扰乱办案人员的视线,让民警无法在人海中锁定其的行踪。但是魔高一尺道高一丈,民警在人海中再一次锁定嫌疑人的行踪。

嫌疑人乘坐地铁在太升南路地铁站下车后,进入附近一家人流非常大的手机商城,十多分钟后,嫌疑人走出手机商城又进了一家大的商场,这次他在这里闲逛了1个多小时,期间嫌疑人在商场的几个出入口频繁进出,目的是一旦东窗事发后警方无法锁定他的行踪。

办案民警判断嫌疑人下一步很有可能会去处理受害人李某交付给他的现金,这是锁定嫌疑人真实身份的唯一线索。处理现金的方式有很多,嫌疑人的警惕性又很高,应该不会随便找人将现金转入自己的微信、支付宝或者银行卡,以免留下信息。办案民警根据这一情况推断,嫌疑人很可能去银行或者ATM机进行存储现金。

果不其然,办案民警通过监控视频看到嫌疑人从商场出来后上了一辆出租车到了锦江区海椒市附近的一个工商银行ATM机,将身上的现金存入了银行卡。民警悬着的心终于落了下来。

通过核实的信息,民警锁定了嫌疑人郭某的落脚点。2018年9月26号,警方对嫌疑人郭某实施了抓捕,并在其落脚点搜查出用于实施诈骗的假身份信息、手机卡等物品。

犯罪嫌疑人郭某,男,25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初中毕业后应征入伍两年,退伍后在外打工,有犯罪前科。2014年曾因犯诈骗罪被判缓刑。2016年10月,又以短租房,伪造证件的方式,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以牟取利益,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出狱后,郭某仍不思悔改,同样用短租房,伪造证件的方式对李某实施诈骗。

目前,犯罪嫌疑人郭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在成都市看守所。

本期嘉宾



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公安分局中和派出所

民警 张绍渝(右) 宋方涛(左)

案件解读

不少人都有过租房的经历,大家都希望房租越低越好,殊不知低价房中也存在骗局。今天就为大家解析租房骗局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1

在这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郭某的行为涉嫌合同诈骗罪。什么是合同诈骗罪?构成此罪的要件是什么?

合同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本罪的客观方面是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案中,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涉嫌合同诈骗罪。虚构事实,骗取了四名被害人共计2万多元,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2

合同诈骗罪的量刑是怎样的?

根据<<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77条,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2万以上的应当予以立案追诉。犯罪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个人诈骗公私财物金额在5万元以上30万以下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本案中,目前核实的犯罪嫌疑人郭某涉案金额是24000余元,属于数额较大的标准,应处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3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郭某在作案前,先是短租一套房或者一间房,然后伪造了房东的相关证件,在网上发布出租信息。这类案件针对的对象是哪些人?作案手法是怎样的?

作案对象:中低收入群体,此类人员对房屋租赁价格较为敏感,骗子往往以较低的价格 “出租”为诱饵,为了省下房屋租赁的中介费,往往选择直接和房主签订合同。

作案手法:犯罪嫌疑人一般通过网站或者街头小广告发布出租信息,这种方式可以规避在房产中介公司发布信息时所需的个人身份、房屋产权审查证明等文件。同时其房租价格大部分明显低于中介公司价格,以低价吸引租房者,扩大作案范围。

犯罪嫌疑人郭某在2014年4月就曾因涉嫌诈骗罪被锦江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后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4年7月,犯罪嫌疑人郭某伙同他人再次涉嫌诈骗,被金牛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后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4年11月,犯罪嫌疑人被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期两年执行,并处罚金4000元。但是他仍不思悔改,2016年初,他伙同另一名嫌疑人以短租房,伪造证件的方式,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以牟取利益,三名受害人共计被骗11000余元,他也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6000元。但是出狱后,他又再次用此手段对李某实施诈骗。

4

对于郭某这种刚出狱就再次犯罪的,会加重对他的处罚吗?

郭某之前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刑期从2016年4月22日至2018年2月23日, 2018年2月23日刑满释放。6个月,郭某又多次且跨区域作案,郭某刑罚执行完毕后,属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属于累犯。根据《刑法》第65条规定,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租房警示

面对防不胜防的骗局,在租房或者购房过程中,尽量通过正规的房产中介。租户或者购房人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或者买卖合同前,一定要查看房东的身份证、户口本、房产证等证件,应该要求房主人与证件的统一,最好拍照留存。

为了交易安全,租户或者购房人可以要求房主协助配合在物管、房管局等单位核实房主的信息,以确定房主的真实性。在法律上转租房屋需经过房东同意,不经房东同意私自转租涉嫌违法,且转租房屋也需要在自己的合同期限内。一旦发现上当受骗,要保全相关证据,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

【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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