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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市浦口区房地产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00 3月6日,行政机关全称登记中心浦口区象山路1号,执法依据号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制定,发布机关 生效日期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990.1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996.1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004.7.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5.1.15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48 199号8.7.206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05 200号1.@ >11.@> 17 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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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务院令第379号2003.9.18建设措施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建设部令第110200号2.5.110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200号4.7.2012城镇房屋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建设部令99号1998. 1.@>113城市住房白蚁防治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30号令2004.7.2014年城市廉租房管理办法建设部第70号令1999.@ >5.115房地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3200号1.@>5.116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2001.@>3.117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2

3、002.5.118江苏省城市老旧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南京市人大常委会2002.1.@>120南京市住房安全管理办法 南京市政府令2192003.9.421 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南京市政府令2272004.2.122 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南京市政府令2302004.11.@>123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南京市政府244号令2006.2.124南京市房地产管理办法和房地产交易 南京市政府令 159 1998.9.2125 南京市城镇住房白蚁防治管理办法南京市政府令1999.12.21 第一部分行政执法主体一、法定行政机关(浦口区)房地产管理)法律依据:(一)房地产管理

4、及产权登记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严格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划分。. 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和职权南京房地产官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2、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销售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销售的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县(销售经理称为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工作。三、《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四条

5、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的管理工作。四、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管理办法 第八条第八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所有权登记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所有权登记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所有权登记管理工作。五、《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五条 市、县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所有权登记管理工作。五、《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五条 市、县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所有权登记管理工作。五、《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五条

6、确定职权,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交易。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六、《南京市城市房屋所有权登记条例》第五条 第五条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是本市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主管部门。市房屋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权属登记机构负责市区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工作。各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房屋所有权登记工作,业务受市房屋管理部门指导。七、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五条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地产交易的行政主管部门。重大、复杂的房地产转让,由市房管部门会同国家进行 各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房屋所有权登记工作,业务受市房屋管理部门指导。七、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五条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地产交易的行政主管部门。重大、复杂的房地产转让,由市房管部门会同国家进行 各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房屋所有权登记工作,业务受市房屋管理部门指导。七、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五条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地产交易的行政主管部门。重大、复杂的房地产转让,由市房管部门会同国家进行 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 第五条 第五条 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地产交易的行政主管部门。重大、复杂的房地产转让,由市房管部门会同国家进行 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 第五条 第五条 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地产交易的行政主管部门。重大、复杂的房地产转让,由市房管部门会同国家进行

7、土壤部门会管理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房地产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市、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受市、县房屋管理机构委托,负责房地产交易的日常管理工作。国土、建设、规划、工商、财政、物价、国有资产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房屋管理机构做好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二)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房屋拆迁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相互配合,确保房屋拆迁管理工作顺利进行。8、

8、《江苏省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房屋拆迁实施监督管理。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房屋拆迁实施监督管理。人民群众有关部门 设区的市、县(市)政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互配合,确保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九、南京市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五条丽水县、高淳县、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市房屋拆迁实施办法。他们的管辖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三)物业管理 1、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五条;南京市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五条 丽水县、高淳县、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房屋拆迁实施办法. 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三)物业管理 1、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五条;南京市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五条 丽水县、高淳县、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房屋拆迁实施办法. 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三)物业管理 1、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五条;s 政府备案。(三)物业管理 1、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五条;s 政府备案。(三)物业管理 1、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五条;

9、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十、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条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省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市、县(市、区)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部门,具体职责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做好相关工作的管理工作。十一、《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各区(县)物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筑、规划、市政公用、市容、环保、工作。管理活动管理银行共同负责管辖 《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各区(县)物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筑、规划、市政公用、市容、环保、工作。管理活动管理银行共同负责管辖 《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各区(县)物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筑、规划、市政公用、市容、环保、工作。管理活动管理银行共同负责管辖 对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各区(县)物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筑、规划、市政公用、市容、环保、工作。管理活动管理银行共同负责管辖 对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各区(县)物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筑、规划、市政公用、市容、环保、工作。管理活动管理银行共同负责管辖

10、园林、工商、物价、建设、公安、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调实施本办法。区(县)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建设的关系二、委托单位(一)南京市浦口区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设立依据: 1.南京市浦口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普编字(2005)106号2号文南京房地产官网,《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令第28号)市政府219号)第五条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是本市房地产交易的行政主管部门。重大、复杂房地产的转让,由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办理。国土资源部管理。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房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的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市、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受市、县房屋管理机构委托,负责房地产交易工作。国土部门,建设、规划、工商、财政、物价、国有资产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房屋管理机构对房地产交易进行管理。职责范围:​​受房地产局委托,对对方房地产交易市场进行监督管理;负责辖区内房屋信息安全,及时发布房地产市场动态信息并进行预警;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的产权、产权登记和服务工作;负责辖区内房屋白蚁防治工作;负责物业档案管理 协助管理和征收物业管理及维修资金;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二部分 行政许可(第二项) 房屋拆迁许可的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