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

指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继承条件、继承份额、继承原则和继承程序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方式。法定继承纠纷在家庭纠纷中占很大比例,往往因当事人人数多、争议利益大、查明困难、家庭矛盾多等原因难以审理。在司法实践中,关于继父母与子女关系的认定、特定遗产范围的认定等法律适用还存在着不一致的情况。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各种新型遗产不断出现,如何妥善处理往往存在很大争议。为促进此类案件的统一和妥善处理,本文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对法定继承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进行梳理、提炼和总结。

目录

01 典型案例

02 法定继承纠纷审理难点

03 法定继承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与判断要点

04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典型案例✦

案例一:涉及当事人是否具有继承人身份的审查

孙某与陈某于1984年登记结婚。婚后,陈某与前夫的儿子陈家(当时9岁)与孙某、陈某同居。 1991年,两人同意离婚,陈和陈佳都搬出了孙家。陈嘉成年后长期在国外生活。涉案财产于2000年登记,登记财产所有人为孙先生。 2016年5月孙某去世后,当事人对陈嘉是否有权继承孙某的遗产意见不一。

案例2:涉及继承人单方面放弃继承的审查

吴某和邓某婚后育有吴佳等孩子。沉和吴佳已婚,育有两个孩子。吴佳于2010年6月去世,没有留下遗嘱。 2017年8月,吴某、邓某以公证方式签署了《放弃继承权的声明》,表示自愿且不可撤销地放弃对吴佳遗产的合法继承权。随后,吴某、邓某声称被骗签相关材料,放弃继承并非真实意图,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吴佳的遗产。

案例3:涉及死者继承范围的确定

李和张是夫妻,分别于2006年4月和2020年12月去世。两人育有两个孩子,李嘉和李毅。 2005年,李氏名下房屋搬迁安置时,李、张、李佳各享受30平方米的搬迁收益。相应的搬迁资金用于购买涉案房屋,房屋登记在李佳名下。李某和张某参加了李嘉生前举办的乔迁宴。李毅认为,涉案房屋有父母的财产份额,应适用法定继承方式分割财产,而李佳认为,涉案房屋不存在父母的份额。由于谈判失败,李毅起诉并要求李嘉支付房屋折扣。

案例4:涉及部分继承人是否可以主张遗产分割的审查

王和林是夫妻,分别于2010年4月和2019年1月去世。两人育有三个孩子:王甲、王乙和王兵。林某的退休收入比较高,在家里请了一个住家保姆照顾。从2016年7月到去世,林一直住在医院里,由护士和护士照顾。聘请保姆的费用和住院费用都由林支付。林某住院期间,王佳每天都去医院看望林某,除非有特殊情况。王怡和王兵生前会时不时去看望林。林去世后,王嘉以林履行了更多赡养义务为由起诉继承林60%的财产。

合法继承纠纷的审理难点

在法定继承纠纷案件中,由于死者已经去世,对其生活状况和行为意图的审查只能通过旁证来推测。这使得审查当事人是否具有继承人资格、特定财产是否属于继承、部分继承人是否履行了主要赡养义务等问题难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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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继承人难以辨认

发生法定继承纠纷的,已履行主要赡养义务的配偶、近亲属、养父母与子女、继父母与子女、丧偶儿媳、女婿除外有权要求分割遗产作为继承人;依赖死者赡养的,或者更受死者赡养的,也可以划分为适当的继承。

与配偶身份比较明确的情况不同,继父母和子女是否应认定为继承人,死者赡养较多者能否分享遗产,需要根据当事人的事实来判断。案子。但相关案件的事实一般是死者与当事人在一段时间内的生活事实,大部分需要结合当事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照片、视频、付款记录和其他详细证据。

部分证明事项和证据形成的时间往往是案件审理后的十几年甚至几十年,当事人对相关内容的真实性存在较大争议。因此,难以审查和确定当事人是否具有继承人身份以及是否可以分享遗产。

(二)遗产范围难以确定

在发生法定继承纠纷时,死者的遗产往往与夫妻或家庭的共同财产混在一起。

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家庭财产大多是通过征用安置、购买售后公房或自建房获得的。尤其是在征地安置中,一些死者由于行动不便,将具体手续交给了被征地单位的子女。如果安置房仅登记在办理手续的子女名下,则需根据案件情况综合确定安置房内是否有死者的继承份额。此类问题往往成为案件争议和难点的焦点。此外,在家庭生活中,有些死者会将工资卡、存款、理财产品交给部分子女保管或生前使用。被继承人子女直接持有或控制的财产是否合理使用,应认定为赠与或监护,需要结合多方面因素综合认定。这个问题也增加了确定死者遗产范围的难度。

(三)遗产分割比例难以确定

在法定继承纠纷案件中,遗产分割规则较为复杂: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一般继承平分遗产,但生活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已履行对死者的主要赡养义务,或与死者有关系 与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遗产;有赡养能力和条件但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应当少分享或者不分享遗产;如果继承人达成协议,他们也可能被不平等分割。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经常就继承人履行主要赡养义务或未履行赡养义务发生较大争议。而且,这些事实很难通过单一的事实或证据来证明。庭审中,不仅要考虑比较继承人付出的精力和财产,还要考虑死者生前的生活状况、身体状况和生命来源。即使上述事实得到证实,在确定遗产分割比例时也应综合考虑案件的整体情况。

(四)放弃继承很难悔改吗?

在此类案件的审理中,部分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后的悔改。当事人能否退回往往是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

一般情况下,放弃继承权后,法院不会允许继承人回去,但如果有欺诈、胁迫或违反公序良俗等特定情况,则可以允许继承人回去。根据情况。在严格把握具体情况的认定标准的情况下,相关事实也难以审查确定,因此难以审查继承人放弃继承后能否回去。

关于合法继承纠纷审理的思考

还有裁判积分

法院在审理合法继承纠纷时,必须坚持公平、公序良俗的原则。同时,由于此类案件涉及民生和社会和谐稳定,办案既要遵守法律规定,又要贯彻诚信、友善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尊重人民群众等中华传统。敬老爱幼,互谅互让,团结和谐。美德,尊重日常生活中的常识。

在裁判文书的推理中,要突出家事案件的特点,提倡情、理、法的有机结合,做到法律效力与社会效力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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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在案件审理中,首先应排除遗嘱、遗赠赡养协议或家庭协议的存在;其次,应审查继承人的身份,以确定遗产的继承人;三是认真审查确定继承人的遗产范围;案件事实决定了每个继承人获得的遗产比例,并据此分配遗产。

(一)遗嘱、遗产支持协议、家庭协议的排除审查

法院审理继承纠纷案件,只有在确定不存在有效的遗嘱、遗赠赡养协议和家庭协议时,才应按照法定继承规则处理涉案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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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理过程中,首先应询问当事人是否有遗嘱或家属协议,死者生前是否与他人签订遗赠赡养协议。如果死者在生前留下遗嘱或遗产赡养协议,法院需要重点审查遗嘱或遗产赡养协议的形式要素,以及死者在签署遗嘱或遗产赡养协议时的行为能力,然后确定遗嘱或遗产支持协议的有效性。

所谓家庭协议,多为父母与子女或子女之间就家庭财产的养老、分配和继承问题达成的一揽子协议。当事人达成家庭协议的,法院应当通过审查死者是否参与签署家庭协议、是否所有继承人都签署协议以及是否附加其他义务来确定家庭协议的效力。协议。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在某些情况下有有效的遗嘱、遗产赡养协议或家庭协议,但如果上述遗嘱和协议只涉及部分遗产,其他未处理的遗产仍应按照法定继承规则。

(二)审查以确定继承人的资格

民法第1127-1129条明确规定了继承人的条件:继承开始后,死者的配偶、子女和父母作为第一继承人继承;履行主要赡养义务者为一阶继承人。

如果没有继承人,死者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作为二阶继承人继承。如果死者的子女在死者之前死亡,死者的子女的后代由血亲继承。如果死者的兄弟姐妹先于死者去世,死者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民法典》第1125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1)故意杀害死者;(2)杀害其他继承人) (3)遗弃死者,情节严重的,虐待死者;(4)伪造、篡改、隐匿或者毁坏遗嘱,情节严重的; (5)以欺诈、胁迫手段,强制、阻挠死者立遗嘱、变更遗嘱、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

如果继承人执行上述(3)至(5)行为,并确实悔改,死者事后表示宽恕或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则继承人不会失去继承权。在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当事人对继承人资格的争议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1.继父母和子女作为继承人的审查

判断继父母与子女是否享有继承权,以形成赡养关系为标准。确定是否形成赡养关系,重点审查继父母和未成年继子女同居的时间和情况,根据结婚证、离婚证或离婚法律文书、户口登记信息、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照片等进行判断、视频等证据材料。继父母与子女之间是否已经形成了相对稳定的赡养关系,进而确定部分当事人是否为继承人。

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法的解释(一))第54条规定,在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后,由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由其亲生父母抚养。

根据上述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是基于姻亲的事实上的赡养关系,是法律虚构的。父母离婚后,如果继父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继子,则与继子的虚构血缘关系可能终止,孩子将由亲生父母抚养。但是,在亲生父母去世时已经形成亲子关系的未成年子女,如果没有其他扶养人,一般是不允许解除继父母关系的。

比如案例一,陈嘉由孙抚养,但生母陈与孙离婚时陈嘉未成年,孙与陈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陈嘉应由陈继任。支持,Sun 将不再承担支持费用。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孙某不再赡养即是赡养成立事实的终止,孙某与陈佳的继父子关系视为终止。此外,从陈嘉和孙继父的父子关系终止到孙去世,这段时间持续了20多年。双方没有任何联系,陈嘉成年后也不支持孙。

因此,本案发生继承时,陈嘉与死者孙某的继父关系已经解除,陈嘉不符合民法规定的抚养关系继子女的情况。遗产无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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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养父母及子女作为继承人的审查

1992年4月1日以后收养的,养父母与子女的关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如果收养发生在1992年4月1日之前,收养关系的存在按照当时的法律和政策进行审查。在这种情况下,需要综合考虑户籍信息、对亲友的公开认可、村委会和居委会的证明等,确认收养人和被收养人是否达到等级以亲子关系长期共同生活。事实收养关系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确定:被收养人与收养人共同生活的年限、收养人是否打算收养、是否存在公认的亲子关系。

3.一些继承人放弃继承后悔改

从继承开始至遗产分割前,若部分继承人以书面形式自愿、无条件放弃对其他继承人的继承,则继承人死亡后遗留的权利和义务死者应视为自继承之日起成立。与放弃继承人无关。

由于放弃继承是单方面的民事法律行为,除非继承人因放弃继承而无法履行法律义务,否则放弃行为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因此,继承人后悔放弃继承。财产被处置或在诉讼进行期间。 , 一般是不允许的。

但是,司法实践中的以下例外情况应予以特别考虑:

(1)其他继承人同意放弃继承人忏悔;(2)遗弃的意思表示存在欺诈或胁迫;(3)遗弃的意思表示有误会;(4)放弃的结果影响家庭伦理。

如案例2,吴、邓出具的声明书名称为《放弃继承声明书》,具体内容文字清晰明了,不存在隐瞒或欺诈。合法成立并有效。当吴某和邓某发表声明时,他们放弃继承的意图生效。吴佳的配偶沉对吴佳的财产收购做出了更大的贡献。吴、邓放弃继承,是因为他们的祖父和祖母将儿子的遗产留给了孙子,这符合传统习俗和日常经验规则。平心而论,法院驳回了两人的诉讼请求。

(三)审查以确定遗产范围

一般来说,死者名下的不动产、存款、理财产品、股权、股票、车辆、债权、债券等财产,属于死者的继承。此外,虽然死者的丧葬补贴和抚恤金不是死者的遗产,但它们是在死者去世后产生的。可以一起处理。

在查验死者的遗产时,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房产证明、银行对账单等证据,以确定死者的遗产范围。如果死者的遗产与家庭共同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混合,则需要依法分割遗产,然后继承遗产。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继承类型如下:

1.房子

死者名下的房屋或房屋份额是死者的遗产房屋遗产继承有时间限制吗,确定遗产范围时以财产登记为准。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财产登记材料,确认房屋权属。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很多房屋都有明确的产权登记,当事人往往对房屋是否属于死者的继承权没有异议。在某些情况下,争议房屋来自安置房或售后公房。虽然被收购的房屋直接登记在一些继承人的名下,但继承人在获得房屋的过程中做出了很大的贡献。各位,死者的工作年限是在购买售后公房时使用的,死者在买房时投入了大量的出资。在上述情况下,当事人往往对死者是否享有部分财产权存在分歧。

对此,一般情况下,未登记在死者名下的房屋和死者购买资金,不应轻易认定为继承,但以下三种情况除外:

(1)继承人在生前主张了相应的权利

如果有书证、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死者生前通过居委会、村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诉讼向房主主张权利的,及死者与房主没有关系 如果达成协议,法院需要审查死者在争议房屋中是否享有财产权,死者贡献的购买价款是否为贷款。确定死者享有房屋产权份额或出资为贷款的,确认的房屋或贷款份额为死者的遗产。

(2)死者已与屋主达成协议

如果死者与房屋所有人就财产权或出资问题达成一致,协议约定的财产一般为死者,在审查确认死者已经出资的基础上进行。争议房屋的取得及协议真实有效。遗产。

(3)死者因客观原因不能主张权利

该异常多发生在因拆迁而被征用的房屋,而死者作为安置人员不知道被拆迁安置房均以他人名义登记,或知道相关情况无法因大病等客观原因主张权利。

如果继承人提出上述主张,法院必须根据拆迁安置协议等证据,确认死者作为被安置人确实享有房屋财产权,并推论通过证人证词和聊天记录等证据来表达死者的生前遗嘱。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死者已经放弃了被安置的房屋产权份额,死者应享有的房屋份额也属于遗产分割。

如案例3中,李家房屋被拆迁时,李家、张家、李佳都是被拆迁居民,拆迁后的房屋登记在李佳名下。根据拆迁安置部门的规定,登记需要得到李、张的同意。在李佳生前,李佳和张都没有向李佳主张相关权利。李和张也出席了李佳的乔迁宴。应确定争议房屋中不存在李某和张某的继承份额,不应支持李毅的相关主张。

需要注意的是,在部分法定继承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将城市公共住房租赁权的继承列为债权。对于此类诉请,在继承案件中,法院不宜在死者死亡后直接确定城市公共住房的承租人,可告知当事人应先向公共住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租客。如果继承人无法就承租人的人选达成共识,且公屋管理部门无法直接确定承租人身份房屋遗产继承有时间限制吗,则另起诉讼解决。

2.存款、理财产品、流通股

死者去世后,银行账户、证券账户存款、理财产品、基金、股票等应分割为遗产。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需要对银行、证券账户信息和资金流向进行审核。大额存款从死者的原名中转出的,法院应通过审查银行账户信息、汇款单、交易对手信息、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医疗记录和其他证据材料。 、转移的金额,以及死者当时的身体状况。

如果转移的经营人是死者本人,除非有证据证明转移的资金是借用或用于其他特定目的,一般不应认定转移的资金为继承。如果转移操作者不是死者本人,则需要先确定死者是否知晓转移。如果不能确定死者对转让知情,则实际转让人需提供证据证明转让的目的和目的。实际转让人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和说明的,应将转让的款项纳入遗产范围,进行分割。若能确定死者知晓转移,可参照转移经营者为死者本人的情况处理。

3.有限责任公司股权

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死亡的情况下,由于有限责任公司资本化的特点,股权以股份的形式表现,股权被视为财产死者的继承人按照继承程序。但是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因为股权比较合适,所以公司的股权当然不能继承。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六条,《公司章程》可以限制有限责任公司股份的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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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章程没有限制性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继承人可以继承股权的,继承人对股权的继承原则上按照同样的程序办理,与普通继承一样,在法定继承纠纷中一并处理。公司章程对股东资格作出限制性规定的,应当通知继承人在股权变现后与公司其他股东协商处理继承事宜。

(四)死者遗产分割要点

确定继承人及遗产范围后,如无特别约定或其他特殊情况,应先从遗产中扣除死者合理必要的丧葬费,再按赡养费每个继承人和继承人的死者。是否有生活困难等因素决定了继承比例。最后,按照有利于继承使用的原则,结合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充分考虑继承人的利益,进行继承处理。

1.确定遗产分割比例的审查要素

确定继承人范围和死者遗产后,按照平均分配的原则,在继承人之间分配遗产;如果继承人达成协议,遗产可能会不均等地分配。 The heirs who have special difficulties in life and lack the ability to work, the heirs who have fulfilled the main responsibility of supporting the deceased, or who have lived together with the deceased for a long time, may divide the inheritance as appropriate. The heirs who have the ability to support and the conditions to support but fail to fulfill the obligation of support shall be divided equally or less. If the decedent has an unborn fetus, the share of the inheritance shall be reserved for the fetus.

In the trial of such cases, the court should examine the amount of inheritance, the length of common life, the property and energy that some heirs have paid to support the elderly, and determine the proportion of the inheritance that each heir should inherit based on various factors. It should be noted that if there are minors among the heirs, and the minors are not subrogation heirs or transfer heir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maximizing the interests of the minors, the proportion of the inheritance obtained by the minors should generally be more than that of other adult hei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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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A review of whether the heirs have fulfilled their primary maintenance obligations

In the trial of such cases, the review of whether the heir has fulfilled the main support obligations should be based on the statements of the parties, the testimony of witnesses, the medical records of the heir, the bank account records of the heir, photos, videos and other evidence to determine the life of the heir before his death Status, medical conditions, financial resources, physical conditions and other facts, and then determine whether some heirs have fulfilled their main support obligations to the deceased.

For example, in case 4, Mr. Lin had a high retirement income before his death, and he hired a live-in nanny for a long time to take care of his daily life during his life at home. During the long-term hospitalization due to illness, Lin also mainly relied on nurses and nurses to take care of him. Although Wang Jia basically visited Lin every day, he did not take care of Lin's daily life, nor did he incur large expenditures for supporting Lin. Therefore, the daily visit was only to fulfill his filial piety as a son and daughter. It was determined that the main obligation of maintenance was fulfilled, and the court finally ruled that Wang Jia, Wang B, and Wang Bing should share Lin's estate.

3.How the house is divided in the estate

Different from bank deposits, stocks and other estates, the court cannot mechanically divide the house according to the proportion. It should be based on the principle that is conducive to the use of the house, combined with the actual needs of the heirs, and on the basis of fully taking into account the interests of each heir to be processed.

With regard to the way of dividing the houses in the estate, the court should fully listen to the opinions of the heirs during the trial, consider whether the heirs have the ability to pay the house discount, and decide that the heirs will share the property according to the actual use of the house. The house or house is owned by part of the heirs and a discount is paid to the other heirs. If the disputed house is occupied by some heirs for a long time, and the occupant has the ability to pay the discounted price, it should generally be judged that the disputed house belongs to the occup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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