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房屋所有权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物权法也对房屋所有权登记信息的查询作出了规定。笔者根据工作实际,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在此与同仁进行探讨。

关键词:房屋所有权登记信息查询

CLC 编号:TU113.5+41 文件识别码:A 货号:

介绍:

2007年1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房屋所有权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旨在发挥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宣传作用,保障房屋交易安全,维护房屋交易秩序,保障房屋权益。以及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07年10月1日物权法的出台也对房屋登记信息的查询作出了相应的规定。经过几年的实践,我们利用房屋所有权登记信息,为城市建设、司法部门办案、购房群众等提供了上万条信息及相关原件证明,充分体现了产权公开性和公信力的原则。与此同时,争议也不少。对此,笔者谈了在房屋所有权登记信息查询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申请者咨询

《房屋所有权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3、4、5、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房屋所有权登记信息”包括登记证明原件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机关。有关住房权利的文件化信息。房屋登记证原件包括房屋权属登记申请表、房屋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取消或者限制的具体依据以及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提交的其他材料。房屋所有权登记机关记载的房屋权利信息,包括房屋的自然条件(位置、面积、用途等),房屋权利状况(所有权、其他权利、其他房屋权利限制等),以及登记机关备案的记录。其他必要信息。设立房屋所有权登记簿的,登记簿记载的信息为登记机关登记的房屋权利信息,单位和个人可以公开查询。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公示和公示,即物权变动必须公示,公示的物权具有公信力。宣传的目的是为了交易。如果没有交易,宣传意义不大。同时,公开的信息也应受到隐私保护。因此,《物权法》第十八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登记材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上述规定似乎存在冲突,在实际工作中,很容易引起对档案审查员的不同认识。从字面上看,物权法将查询限制在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之间,而建设部则规定,任何人都可以查询房屋权利备案信息,不限于利害关系人。此外,在实际工作中如何确定物权法的利害关系人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例如:在二手房交易中,当买卖双方尚未达成交易时,买方是否有权查询其拟购买的房屋信息?这是因为他不是利益相关者,而是达成交易之前的潜在利益相关者。如果物权法有规定,他就不能打听房子。只有交易完成后,他才能凭房屋产权证查询房屋。如果房屋被法院没收或查封,无法办理过户登记,购房者的利益也得不到保障,势必引发交易纠纷。如果按照《房屋所有权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的规定,购房者在买房前,先查询自己想买的房子的相关信息查询个人房产信息网站,再决定是否购买,是否会侵犯房屋所有权登记人的隐私。羊毛布。为了尽量减少不必要的纠纷,我们规定,只有提供详细的房屋位置(房号、位置)或权属证明号码,提出需要查询的事项,并出具查询人的身份证明,方可查询。提供个人或单位姓名档案查询服务。这样,档案查询部门既可以拒绝一些不合理的查询请求,也可以保护登记人的隐私,在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找到平衡点。

二、查询范围

《物权法》第十八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登记材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它没有具体说明是哪些登记材料,是指登记簿还是还包括各种原始登记文件。从物权法中“查询、复制”的表述来看,笔者认为,登记材料应包括登记簿和登记证原件。《房屋所有权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中的登记信息包括登记证原件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机关的房屋权利备案信息。这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机关登记的房屋权利信息”应当与物权法中不动产登记的内容一致。有关登记册的查询应向业主披露,而不仅仅是房地产业主。业主和利益相关者对公众开放,任何提供详细房屋位置的人都有权查询登记册的相关内容。对于登记证原件的查询,笔者认为按照《房屋所有权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操作即可。

三、法律援助中心和律师查询房屋所有权登记证原件应注意的问题

《房屋所有权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原登记证明仅包括权利人或其委托人、房屋继承人、受益人、遗赠人、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司法机关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证券监管部门、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在规定范围内查询。这里不包括法律援助中心和律师,所以当他们接受当事人委托到我们的房屋登记机构查档时,他们又遇到了一个问题。有什么要求?我们的做法是:首先,提交委托人的委托书。由于工作人员无法核实委托书的真实性,委托书必须经过公证;二、提交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书面委托合同;第三,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交该机构受理案件的证明查询个人房产信息网站,如立案通知,受理的案件必须与当事人请求的事项直接相关。

四、房屋所有权档案管理部门应注意的问题

《房屋所有权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和《物权法》实施后,对房屋所有权档案的使用提出了新的要求。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的诚信和公平,笔者认为应做到以下几点:

1、要建立规范、完善的房屋权属档案使用制度,方便当事人查询房屋权属登记信息。

2、及时更新房屋所有权档案信息。通过加强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建设,提高登记效率、质量和规范性,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3、及时查询借款。对符合条件的查询申请,档案部门应当及时提供查询服务,不能或者不能提供查询的,应当向查询人说明原因。

4、专人负责查询,查询人不能直接联系原注册证。

5、不得擅自扩大查询范围,严格按照《房屋所有权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6、在发布查询结果时,请注意查询日期和出证日期,因为房屋所有权登记信息是动态变化的,只有相对稳定性。正确使用查询信息,或泄露查询中涉及的个人隐私和秘密。

五、结束语

随着公众产权法律意识的提高,房屋登记数量逐年增加,导致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大量增加。住房权属登记信息查询不仅要关注社会经济发展和广大群众,同时也要关注。依法保护有关当事人的权益,严格追究范围和程序,以产生广泛的社会和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