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房产:哪些损坏房屋修缮负责 哪些损坏业主负责

哪些部分应由物业负责维修,哪些部分应由产权人或使用人负责维修,在部分业主的观念里不是太清晰,一旦发生问题,往往会认为应由开发公司负责或者物业公司负责,哪些部分在房屋修缮的范围之内,下面对此做了总结。

房屋修缮

房屋修缮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的规定,以及《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有关物业管理的定义,物业管理的管理对象是对业主共有部分的管理,业主的专有部分不是物业管理的管理对象。

《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规定,房屋的修缮,均应按照租赁法的规定或租赁合同的约定办理。但业主和使用人因使用不当、超载或其它过失引起的损坏,应由业主和使用人负责赔修;业主和使用人因特殊需要对房屋或它的装修、设备进行增、搭、拆、扩、改时,必须报经营管理单位鉴定同意,除有单项协议专门规定者外,其费用由业主和使用人自理;因擅自在房基附近挖掘而引起的损坏,业主和使用人应负责修复。

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物业服务企业实施房屋修缮管理时,对物业共有部位(包括建筑物共有部分和住宅小区内共有部分)的修缮,使用的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专有部分的修缮,费用由业主承担;因业主和使用人造成的共有部分受损,费用也由业主和使用人承担。

市政污水(雨水)管道及处理装置、道路及桥涵、房屋进户水电表之外的管道线路、燃气管道及灶具、城墙、危崖、滑坡、保坎、人防设施等的修缮,由各专业管理部门负责。

房屋修缮时,应注意做到:与抗震设防相结合;与白蚁防治相结合;与预防火灾相结合;与抗洪防风相结合;与防范雷击相结合。在确保居住安全及财力物力可能的条件下,应逐步改善居住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