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环球房讯小毛就大家最近讨论的房地产公司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开发商不执行法院判决的后果」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能够有助于您了解房地产公司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开发商不执行法院判决的后果」。

日前锦州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在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司法拘留措施威慑下,缴纳了因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8万元罚款。据了解,这是该院对协助执行义务人开出的首张罚单。

2016年6月,刘某某等25名农民工到凌河区法院申请执行已生效的仲裁裁决,要求被执行人锦州铁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铁龙公司)给付68万余元工资及经济补偿款。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铁龙公司名下没有财产,但在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存有到期的质量保证金足以支付该款。法院依法裁定提取相应钱款,并向房产公司送达。

但执行过程一波三折,历时2年。

房产公司先是提出执行异议,称质保金支付他人维修费用已不存在,故无法协助执行,凌河区法院经审查,依法驳回该执行异议;后又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经过锦州两级法院审理,房产公司诉讼请求被依法驳回。

今年2月,凌河区法院向房产公司发出责令协助单位追款通知书,责令其追回擅自支付的款项,并申明拒不执行、妨害执行的法律责任。对此,房产公司置若罔闻。

为严惩拒不履行协助义务行为,凌河区法院裁定要求其在擅自支付而未能追回钱款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对房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依法作出罚款8万元的决定。迫于重重压力,房产公司将执行款给付到位,但拒绝缴纳罚款。

5月29日至31日,正值锦州市两级法院第五次“猎赖”集中行动,凌河区法院再次传唤张某某到院,要求其缴纳罚款。但张某某态度依然强硬,明确拒绝。

为彰显司法权威,凌河区法院坚决表明立场,申明其如拒不执行,不但要罚款,还将依法采取司法拘留措施。面对此种形势,张某某于5月30日缴纳了全部罚款,并认错悔过,表示今后一定全力协助法院执行工作。

(二三里编辑 徐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