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1997年7月7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相比,《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在夫妻之间的土地、房屋所有权上的变化较多。妻子在婚姻关系期间,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继承土地。免除契税。

附件:原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转让土地、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转让土地、房屋所有权房产继承新法规,是指下列行为: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交换;

(三)房屋买卖、送礼、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让。

以投资(股权)、清偿债务、转让、激励等方式转让土地、房屋所有权的,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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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契税税率为3%至5%。

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范围内提出,报人民政府常务委员会由同级代表大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确定不同单位、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住房所有权转让的差别税率。

第四条 契税税基: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出售、房屋买卖、土地和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确定的交易价格,包括交付货币和实物等经济条件对应的价格)好处;

(二)土地使用权的交换和房屋的交换是交换的土地使用权和房价的差额;

(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等无价转让土地、房屋所有权行为,是税务机关参照市场价格依法确定的价格。土地使用权出让和房屋出让。

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与掉期价格的差价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的规定进行核实。收藏。

第五条 契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产继承新法规,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队单位取得土地、房屋所有权,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二)非营利性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接管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等;

(三)接受荒山、荒地、荒滩进行农、林、牧、渔业生产的权利;

(四)夫妻在婚姻关系中土地、房屋所有权的变化;

(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继承土地和房屋所有权;

(六)外国驻华使领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处依法应当免税的,承担土地、房屋所有权。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国务院可以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况,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并报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决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取得土地、房屋所有权;

(二)房屋因不可抗力损失,重新取得房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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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规定的免征、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备案。

第八条 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或者有其他本法第六条规定不再免征、减征契税情形的,应当缴纳已减征或者减征的税款。

第九条 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或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性质的凭证之日。

第十条 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第十一条 纳税人办理完税款后,税务机关应当出具完税证明。纳税人办理土地、房屋所有权登记时,房地产登记机关应当核对契税缴纳、减免税证明或相关信息。未按规定缴纳契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十二条 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所有权登记前,产权转让合同或者产权转让合同性质证明无效、无效、被撤销或者撤销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与有关部门建立契税信息共享和工作协作机制。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公安等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土地、房屋所有权转让相关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加强契税管理。收藏。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存纳税人在税收征管过程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

第十四条契税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

第十五条 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