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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二节 继承的开始

法语

以继承方式取得财产权的,自继承开始之日起生效,继承开始之时即为继承人取得财产权之时。那么,继承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呢?研究继承开始的时间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从继承开始的时间就可以产生各种法律关系。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可以按照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的方式分割遗产。继承人可以就死者生前到期的债务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债权人可以在继承范围内向继承人要求清偿死者生前所承担的债务。

《民法典》第 1121 条第 1 款规定:继承从死者死亡开始。因此,继承开始的时间应以死者死亡的时间为准。死者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身体死亡)和宣告死亡。死者何时自然死亡,关于如何判断死亡时间的争论由来已久,主要有脑死亡理论、心脏骤停理论、脉搏骤停理论、脉搏骤停理论和心脏骤停理论。逮捕,以及呼吸停止的理论。在我国,自然死亡的标准是呼吸、心跳和脉搏停止,瞳孔放大。自然人在医院死亡的,以死亡证明上记载的时间为准。死亡宣告,是指下落不明的自然人在法定期限届满后,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如何确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死亡日期 按照民法典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确定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还需要注意的是,在实践中,可能会出现多个具有相互继承关系的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死亡时间无法确定的情况。如果同一事件中有几个相互关联的人死亡,并且很难确定死亡时间,则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并且还有其他继承人。没有继承关系。” 确定有相互继承关系的被害人死亡顺序的问题,会影响死者财产的归属。如果无法确定几个有继承关系的人中谁先死,财产分配不会启动,确实需要用民法来规范。《民法典》增加了具有相互继承关系的多人共同死亡的死亡顺序推定规则。这条其实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的,同时也在2015年的保险法中有所体现,即,“如果受益人和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并且无法确定死亡顺序,则推定受益人先死亡。”

继任开始后,还有继任开始通知的问题。所谓通知开始继承,通俗地说,是指将死者的死亡以及因死亡导致的开始继承的事实通知给继承人和被执行人的情况。通知开始继承是继承人行使继承权的重要前提,也是开始继承不可缺少的环节。这个前提和环节非常重要,因为它可以保证民法典继承书规定的“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的宗旨得到充分、准确的落实。此外,享有继承权的人只有在知道死者已经死亡的事实后,才能行使民法规定的部分权利,如参与继承、处分其享有的继承权等。相反,民法典规定的某些权利是不能行使的,例如不能参与继承,不能处分自己享有的继承权。

那么,如何通知呢?《民法典》第1150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知道死者死亡的,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死者死亡或者知道死者死亡而不能通知死者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负责通知。也就是说,通知的主体有两种。一是知道死者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二是在继承人中无人知晓的情况下,以死者单位或住所的居委会或村委会为通知对象。

实际上,继承的开始和继承的分割之间存在时间差,从而导致继承的转移问题。在继承开始时,遗产的所有权整体转移给所有继承人。继承分割是将共有财产分割为单独财产的过程。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如果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应继承(或赠与)的遗产份额由继承人继承,即遗产(或受遗赠人)遗产)。子继承也称为连续继承、二次继承或再继承。在转让继承的法律关系中,实际接受继承的法定继承人称为转让继承人,继承开始后死亡的继承人称为转移继承人。如果继承人在放弃后死亡房子遗产继承要交多少税,则不会发生继承转移。

《民法典》第11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死亡且不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移给继承人,但另有规定的除外。遗嘱中安排的。” 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的继承人死亡引起的继承转移不同于继承开始前继承人死亡的代位继承和继承人死亡后发生的简单继承。遗产分割后的继承人。转为继承的条件是:

(1)被转移的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

(2)受让继承人未放弃继承权而丧失继承权的情形;

(3)受让人继承受让人遗产的权利转移给受让人。

确定继承的开始时间是妥善处理民事继承法律关系的关键。因为它涉及继承法律关系中的以下几个重要问题:

以收养名义成立的孩子不能成为法定继承人。继承开始时,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或者养子女不能成为法定继承人。另外,是否有一阶继承人,必须以继承的开始为准。继承开始时有一阶继承人,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死亡。

(2)确定遗产范围。因为在财产所有人去世前,他可以随时将自己的财产出售或赠予他人,也可以购买财产、继承财产或接受馈赠、遗赠、等随时可能增加或减少,只有在财产所有人死亡时,才能最终稳定其财产状况,确定遗产的项目和数额。同时,所欠的债务死者还应以继承开始时所承担的债务为基础,在审判实践中,应特别注意,如果死者在生前已将财产捐赠给子女,则该捐赠财产不再计入在继承范围内。

(3)确定接受或放弃继承的法律效力。在继承开始之前,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无效。因为从开始继承到死者是否有继承,这很难,继承人是否存活,是否会丧失继承权。而且,继承前的继承权仍然是期待权,不能处理期待权。在审判实践中,为了为了承担父母的赡养费,有的弟兄姊妹说:“我放弃父母未来的遗产,现在放弃父母的遗产,我也不承担赡养费。”兄弟姐妹之间达成的协议无效。因此,只有从继承开始至遗产处分期间接受或放弃继承,才具有法律效力。

所谓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是根据死者死亡时(继承之初)的状态。“多股”、“无股或少股”的条件可能在继承开始前发生变化。例如,最初对死者履行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后来未能履行赡养义务;原本同居的“继承人”,后来有虐待行为;最初没有履行赡养义务的人,后来履行了主要赡养义务等。只有在继承开始时,才能根据实际情况做出正确的判断。因此,确定继承份额的数量与正确确定继承的开始是一样的。时间密切相关。“多股”、“无股或少股”的条件可能在继承开始前发生变化。例如,最初对死者履行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后来未能履行赡养义务;原本同居的“继承人”,后来有虐待行为;最初没有履行赡养义务的人,后来履行了主要赡养义务等。只有在继承开始时,才能根据实际情况做出正确的判断。因此,确定继承份额的数量与正确确定继承的开始是一样的。时间密切相关。“多股”、“无股或少股”的条件可能在继承开始前发生变化。例如,最初对死者履行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后来未能履行赡养义务;原本同居的“继承人”,后来有虐待行为;最初没有履行赡养义务的人,后来履行了主要赡养义务等。只有在继承开始时,才能根据实际情况做出正确的判断。因此,确定继承份额的数量与正确确定继承的开始是一样的。时间密切相关。原对死者履行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后未履行赡养义务的;原本同居的“继承人”,后来有虐待行为;最初没有履行赡养义务的人,后来履行了主要赡养义务等。只有在继承开始时,才能根据实际情况做出正确的判断。因此,确定继承份额的数量与正确确定继承的开始是一样的。时间密切相关。原对死者履行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后未履行赡养义务的;原本同居的“继承人”,后来有虐待行为;最初没有履行赡养义务的人,后来履行了主要赡养义务等。只有在继承开始时,才能根据实际情况做出正确的判断。因此,确定继承份额的数量与正确确定继承的开始是一样的。时间密切相关。只有在继承开始时,才能根据实际情况做出正确的判断。因此,确定继承份额的数量与正确确定继承的开始是一样的。时间密切相关。只有在继承开始时,才能根据实际情况做出正确的判断。因此,确定继承份额的数量与正确确定继承的开始是一样的。时间密切相关。

(5)确定遗嘱生效时间。遗嘱是立遗嘱人依法预先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在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立遗嘱人的生命可以依法变更、撤销,只有在继承开始时(立遗嘱人死亡时)遗嘱不能再变更,才能依法判断遗嘱的效力。

(6)确定死者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时间。继承开始时,原属于死者的财产所有权应转移给继承人或其他取得继承权的人。意外风险财产的责任也应随之而转移。继承开始后,即使继承人不分割遗产,其所有权也应由继承人分享。分割继承时的所有权确定应追溯到最开始实际中需要注意的是,产权过户的时间与实际的继承时间是不同的,实际的继承时间不是一个概念,两者不能相等。

逐案

1940年,王某涵与王茂泰结婚。王嘉、王怡、王兵是他们的养子,小王是他们的亲生儿子,王鼎和孙某是王某涵的侄女、侄女。王某涵和王茅台生前孤独寂寞地生活着。从2007年开始,王鼎和孙某就和他们两人住在一起,照顾他们的起居、就医、护送。由于长期的照顾,王某涵和王茅台感谢他们晚年的陪伴,也保障了他们晚年的生活。2010年,王某涵、王茅台与小王、王鼎、孙某签订了《协议》,确定王鼎、孙将照顾汪涵、王泰终身。房子一楼属于王鼎和孙久,二楼归王太所有。2014年,王某涵与王某、孙某、小王签订《遗产及抚养协议》和《遗嘱》,确认二楼房子由小王继承,王某和孙某对王某涵负责还有王茅台。《遗嘱》和《遗嘱》由律师书写见证,小王也签字认可。王茅台和王某涵分别于2015年和2017年去世。王佳、王怡、王兵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遗嘱无效,由继承人依法继承房屋。法院经审理认为,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留下的合法财产。本案涉案房屋的登记所有人为王某涵,

法院认为,死者王某涵2014年与王丁、孙某、小王签署《遗产支持协议》及遗嘱时,已故王某涵在世。泰的财产无权处分,所以当王的妻子去世时,她的财产应该按照法定继承来分割。但王某涵作为死者王夫人的配偶,共同生活了数十年,相互照顾,相互陪伴,履行了夫妻相互赡养的法定义务,因此可以分割遗产。王太太恰如其分。法院确认,王某涵继承了王茅台(涉案房屋二楼)40%的房产,小王、王佳、王B、王兵和王兵各继承了王茅台(涉案房屋)60%房产中的15%。,因为王某涵把自己在二楼的那份房产捐给了小王,而小王也因为王鼎和孙某照顾王某涵夫妇,将自己继承的房子的一部分转让给了王鼎。 .和孙太太,所以王鼎和孙先生拥有涉案二楼房屋55%的股份。

本案中,王太太在世时,王太太以遗嘱的形式处置了王太太的财产。因此,法院没有认定王太太无权处分王太太的财产。王女士财产的处置无效。同时,继承应该从死者的死亡开始。因此,王太太的遗产继承从王太太死后开始。王太太没有留下遗嘱,她的遗产应该按照法定继承来分割。

法官声明

01

就继承纠纷提起诉讼有时间限制吗?如果我错过了继承的诉讼时效怎么办?

因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3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计算。时效期限是权利人的民事权利受到法律侵害时向人民法院申请保护的期限。《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护公民权利的时效期限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时效期限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和债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继承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三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不及时提起诉讼,3年后将丧失胜诉权,不能再要求强制义务人按照诉讼程序履行义务以实现其继承权. 但是,考虑到现实生活中的各种复杂情况,民法典第194条也对诉讼时效的中止作出了规定:“在诉讼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情形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诉讼应暂停时效:(一)不可抗力;(二) 其他妨碍债权人行使债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期限自时效原因消除之日起六个月后届满。其他妨碍债权人行使债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期限自时效原因消除之日起六个月后届满。

为解决法律关系的不确定状态,从而稳定财产关系和社会经济秩序,民法典第188条规定了继承权的最长期限,即“自权利之日起二十年以上”。损坏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也就是说,继承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必须在死者去世并开始继承后20年内行使。20年期限届满时,这项权利即告消失。但法律并没有那么不友好。如果有特殊情况,人民'

02

继承开始时,如果继承人不放弃继承,不分割继承,会不会失去继承?当然不是。首先要看继承是继承还是遗赠。如果是继承,放弃继承的时间是在继承开始之后,继承处理之前,形式是书面的。受遗赠的,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收到遗赠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的声明。表格没有特别规定。民法典第1124条明确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处分遗产前书面声明放弃继承。

03

如果所有的继承人都放弃继承,没有人继承,其他人能分得一杯羹吗?不能。法律还规定了未继承的遗产,由国家为公益事业接管,或为集体所有。《民法典》第1160条规定:“既不继承也不遗赠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房子遗产继承要交多少税,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为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制组织。”

民法典条款

1121. 继承从死者去世时开始。

如果几个有继承关系的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死亡时间难以确定,则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还有其他的继承人,假定不同世代的人先死;同辈推定同时死亡,互不相助。

第一千一百五十条 继承开始后,知道死者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死者去世,或者知道死者去世无法通知死者的,由死者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死亡且不放弃继承的,除遗嘱另有约定外,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移给继承人。

姜碧新、张家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民法院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