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法典(草案)新旧法律对照表 本法是针对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制定的。无 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条 本节调整因继承而产生的民事关系。无 第一千一百二十条 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 2 继承法条款 民法典(草案)第二条 继承条款 继承从死者死亡时开始。第 1121 条 继承从死者死亡时开始。如果有几个相互有继承关系的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并且很难确定死亡时间,则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还有其他继承人。假定不同世代的人先死;同龄人推定同时死亡,不存在相互继承关系。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森林)、畜禽;(四)公民的文物、书籍和资料;(五)公民的生产资料是法律允许的;(六)公民的著作权、财产权)专利权;(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第 1122 条。遗产是自然人死后留下的合法财产,但依照法律规定不能继承或者依照其本人的规定不能继承的除外。 3 继承法条文民法典(草案)继承第四条因个人承包而产生的个人利益最新继承法2021遗产分配比例,依照本法规定继承。

个人合同,法律允许继承人继续合同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处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依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处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六条 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和继承权由其法定代表人行使。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遗赠权,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经法定代表人同意行使。四、继承法条款 民法典(草案)第二十五条 继承条款 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无说明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得知遗产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遗产的声明。逾期未注明的,视为放弃遗赠。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分前书面声明放弃继承。无说明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得知遗产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遗产的声明。逾期未注明的,视为放弃遗赠。 5 继承法规定 民法典(草案)继承规定 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死者;(二)杀害其他人) (三)遗弃死者,或虐待死者,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毁坏遗嘱,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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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死者;(二)为争夺继承权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死者、虐待死者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毁坏遗嘱,情节严重的;(五)强行或者阻碍设立)被骗、胁迫,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遗嘱中的继承人事后,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的,丧失被遗赠权,自继承人知道之日起计算。或者应该知道他的权利受到了侵犯。但是,如果莫自继承之日起已逾20年,不得再提起诉讼。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1126 第七条 男女有平等的继承权。 7 继承法条款 民法典(草案)第十条 继承 第十条 继承顺序如下: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 如果第一顺序没有继承人,那么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将继承。本法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和收养子女。和受抚养的继子女。

本法所称父母包括有赡养关系的亲生父母、养父母和继父母。本法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收养的兄弟姐妹、有赡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 1127 条 继承顺序如下:(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第一顺位继承,第二顺位继承人不继承。如果第一顺位没有继承人,则由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本节所指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有赡养关系的亲生父母、养父母和继父母。包括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父亲的兄弟姐妹、收养的兄弟姐妹和有赡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的年轻一代。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其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那部分遗产。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死者的子女先于死者死亡的,死者的子女继承遗产。由直系后裔的血亲代位。如果死者的兄弟姐妹在死者之前去世,死者兄弟姐妹的子女将代位继承。一般情况下,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对公公婆婆履行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对公公婆婆履行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姻亲,为第一继承人。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寡妇的岳父母、寡妇的女婿,履行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为第一继承人。 9 继承法条款民法典第十三条(草案)继承条款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的继承份额一般应当相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已履行主要赡养义务或与死者同住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分配更多股份。有能力、有条件赡养的继承人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在分配遗产时不得分割或者分割遗产。继承人同意同意,也可以不平等。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的继承份额一般应当相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已履行主要赡养义务或与死者同住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分配更多股份。有能力、有条件赡养的继承人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最新继承法2021遗产分配比例,在分配遗产时不得分割或者分割遗产。继承人同意同意,也可以不平等。 10 继承法 民法典(草案) 第 14 条 继承 第 14 条 由死者赡养的没有工作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以外的人,对死者有更多支持的继承人,可以分配分配。给他们适当的继承权。

除继承人以外的依赖死者赡养的继承人,或者更多赡养死者的继承人以外的1131人,可以分配适当的遗产。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谐统一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方式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谐统一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方式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一条 继承法 民法典(草案) 继承条款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产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产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处分个人财产的遗嘱,并可以指定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指定个人财产由一名或多名法定继承人继承。公民可以自愿将个人财产捐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订立处分动产的遗嘱,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指定个人财产由一名或多名法定继承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捐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12《继承法》第17条民法典(草案)《继承条例》第十七条遗嘱的公证,由立遗嘱人通过公证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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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笔遗嘱由立遗嘱人书写并签字,注明年、月、日。遗嘱由二人以上见证人见证,其中一人代为书写,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及立遗嘱人签署。以录音形式订立的遗嘱,应当有两名以上见证人见证。立遗嘱人可以在危急情况下作出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由两名或两名以上见证人见证。紧急情况解除后,立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亲笔遗嘱,应当由立遗嘱人书写并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遗嘱由二人以上见证人见证,其中一人代为书写,并由立遗嘱人、代书人及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13条继承法民法典(草案)继承条第1136条 遗嘱的打印,应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见证。立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在遗嘱的每一页上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订立的遗嘱,不得有两名以上见证人见证。遗嘱、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载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第 1138 条 立遗嘱人在紧急情况下,可以作出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由两名或两名以上见证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立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无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经公证的遗嘱,由立遗嘱人通过公证人办理。 14 继承法规定 民法典(草案)继承规定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担任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能力人;(二)继承人、遗赠(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1140条 下列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行为能力的人和其他没有能力见证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对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第十九条A遗嘱应第 1141 条 遗嘱应当为无劳动能力且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 20 条立遗嘱人可以撤销,改变自己的遗嘱。如果有多个遗嘱,如果内容是共同的发生冲突,以最后的意志为准。亲笔遗嘱、委托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不得撤销或变更公证遗嘱。一千一百四十二 第一条 立遗嘱人可以撤回或者改变自己的遗嘱。立遗嘱后,立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违背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撤回遗嘱的相关内容。最后遗嘱为准。 15 继承法条民法典(草案)继承条文第22条继承法条第22条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作出的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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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必须表达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在胁迫或欺骗下订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如果遗嘱被篡改,篡改内容无效。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达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以欺诈或胁迫方式订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如果遗嘱被篡改,篡改内容无效。第二十一条 遗嘱继承、遗赠有义务的,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履行。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应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继承的权利。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 遗嘱继承、遗赠有义务的,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履行。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的请求,撤销其接受部分有义务财产的权利。 16 继承法 民法典(草案) 继承条款 第四章 遗产处理 第四章 遗产处理 无 第 1145 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 if there is no executor If the heir fails to be elected, the heirs shall jointly serve as the estate administrator;无继承人或者全部继承人放弃继承的,由死者原住所地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无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 对遗产管理人的认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17 继承法条文民法典(草案)继承条文第1147条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清理遗产,制作遗产清单;(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状况;(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受损;(四)处理死者的债权债务;(五)分工)依照遗嘱或者依法处理遗产;(六)实施与遗产管理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无第1148条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承担民事责任18 继承法条文民法典(草案)继承条文无第 1149 条遗产管理人可以依法或者按照约定取得报酬。第 23 条继承开始后,如果已故继承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执行人。任何继承人都不知道死者死亡或者知道死者死亡不能通知死者的,死者所在单位或者住所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第一千一百五十条 继承开始后,知道死者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无一人知道死者死亡或者知道死者死亡而不能通知死者的,应当在死者去世前通知死者。单位或者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报。第二十四条 拥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占、争夺。

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条财产所有人应当妥善保管财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抢夺。 19 继承法规定 民法典(草案) 继承规定 第 1152 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死亡且不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移给其继承人除非遗嘱中另有安排。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期间取得的共有财产,除另有约定外,如财产分割,应先将共有财产的一半归配偶所有,其余为继承。的死者。遗产为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遗产时,应先分割他人的财产。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有的财产,除另有约定外,应当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