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继承法》进行了广泛修改。

【亮点解读一】

扩大遗产范围,不再列出具体的遗产类别

在现行的《继承法》中,列举了继承的范围,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树木、文物、著作权等。但民法典的“继承部分”采用一般立法方式,改变了现行《继承法》采用“列举+概括”规定继承范围的方式。继承的范围不再一一列出,而只保留现行《继承法》关于继承的一般规定,即“继承是自然人死亡时留下的合法动产”,即是指自然人合法取得的财产只要属于继承,就可以继承和网络财产。 、虚拟货币等总结。最大限度地保护私有财产继承的需要。民法典“继承部分”还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性质不能继承的除外”。自然人去世后留下的所有合法财产都是遗产,因此很容易确定究竟什么是遗产。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无形资产越来越多。不可能穷尽现在和未来,比如网络财产、虚拟货币、游戏号、微信号、抖音号、今日头条号、微博号 可能带来财产收益的虚拟号是财产,所以本文修改灵活且具有可扩展性,能适应社会发展变化。紧跟时代变革步伐,修订简洁明了,有效解决了各种新形式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避免法律无法涵盖越来越多类型和形式的财产的全部范围的缺点。

【法律链接】

第1122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留下的合法动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其性质不能继承的继承,不得继承。

【亮点解读二】

增加了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两种情况

《民法典》“继承部分”在现行《继承法》的基础上增加了两个丧失继承权的案件,即:

场景 1:隐形意志

现行《继承法》第七条第四项是“伪造、篡改、毁坏遗嘱,情节严重的”。在《民法典》传承的第四项中,增加了“隐蔽”。 “一句话。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会借保留遗嘱的机会隐藏自己的遗嘱,因为遗嘱可能不利于他们日后的继承,从而无法按照死者的意愿分割遗产。鉴于此类情况在现实案件中屡见不鲜,民法典的继承部分明文隐瞒遗嘱,严重导致继承权丧失。

情况2:欺诈、胁迫的手段影响继承人的遗嘱自由

《民法典》“继承部分”增加了丧失继承权的新情形:“以欺诈、胁迫的手段,强迫或者阻碍死者立遗嘱、变更或者撤销遗嘱,情节严重的,继承权丧失。”有的《继承法》只规定以胁迫、欺骗方式订立的遗嘱无效。使用欺诈和胁迫的继承人不会受到惩罚。遗嘱失效后,采用欺诈、胁迫手段的继承人仍可按照法定继承方式继承遗产。为严格尊重死者遗嘱的真实意愿,加大对使用欺诈、胁迫的继承人的警告和处罚力度,《民法典》继承法明确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方式阻碍死者的自由意志和情节严重。可以剥夺继承权。

此外,受遗赠人丧失被遗赠权的前提条件也有明确规定,即受遗赠人故意杀害死者,丧失被遗赠权。

【法律链接】

第1125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死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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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杀死其他继承人继承;

(三)遗弃死者,或严重虐待死者;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毁坏遗嘱,情节严重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方式强迫或阻挠死者立遗嘱、变更或撤销遗嘱,情节严重。

如果继承人有前款第3项至第5项的行为,且确实有悔过之意,死者事后表示宽恕或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则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如果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则丧失成为遗赠的权利。

【亮点解读三】

增加了继承人宽恕制度,以及失去继承权的继承人在特定情况下恢复继承权的制度

对继承人的“赦免制度”也是民法“继承”的一大特色。即继承人遗弃、虐待死者、伪造、篡改遗嘱、胁迫、骗取死者遗嘱自由等,情节严重但确有悔改表现的,死者表示宽恕或明示之后在遗嘱中将他列为继承人。 ,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本款对继承人的“宽恕制度”保障死者的遗嘱自由,尊重死者的个人意愿,允许其宽恕本条第三至第五款中应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本条并恢复其继承权,以遗嘱形式授予其继承权的单方法律行为也可以授予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继承权,这体现了自治原则的重要性。意志在法律上,符合民法的本意。他也更注重继承人的自主性,注重人性的复杂和亲情的曲折。但在继承人相关行为“情节严重”的标准和“悔罪”的判断上,法律应进一步限制条件,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法律链接】

第1125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死继承人;

(二)杀死其他继承人继承;

(三)遗弃死者,或严重虐待死者;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毁坏遗嘱,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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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以欺诈、胁迫的方式强迫或阻挠死者立遗嘱、变更或撤销遗嘱,情节严重。

如果继承人有前款第3项至第5项的行为,且确实有悔过之意,死者事后表示宽恕或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则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如果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则丧失成为遗赠的权利。

【亮点解读四】

代位范围扩大,兄弟姐妹的孩子可以代位

民法典“继承部分”新规定了兄弟姐妹子女的代位求偿权,并规定第二顺位继承人中兄弟姐妹的子女为代位继承人,扩大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使之成为侄子和侄女 兄弟姐妹、侄子、侄女和其他兄弟姐妹的子女及其直系后代有权代位求偿,以防止继承成为非继承。由于兄弟姐妹属于二线继承人,所以只有死者没有一线继承人且一线继承人没有直系后裔的情况下才会出现兄弟姐妹子女代位的情况。

如何理解这个规定?例如:

小明的祖父母去世后,小明的父母相继去世,只有小明和他的叔叔相依为命。小明的舅舅不幸去世后,舅舅一生都没有结婚,只有小明是亲戚,小明能继承舅舅的产业吗?

根据现行《继承法》,小明不在代位权的法定范围内,不能以此为由继承舅舅的遗产。不符合第十四条规定的,认定为无主财产,上缴国家。根据民法“继承部分”的规定,如果死者的兄弟姐妹在死者之前死亡,侄子和侄子可以代位继承父母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所以小明可以继承舅舅的产业。 .

【法律链接】

第1128条死者的子女先于死者去世的,死者子女的后代由血亲继承。

如果死者的兄弟姐妹先于死者去世,死者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重点解读五】

新的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民法典“继承”首次将遗嘱信托写入法律,意义重大新民法典房屋遗产继承,是对现实需要的法律回应。明确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这是遗嘱制度的重大突破:确立了遗嘱信托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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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继承法》对遗嘱信托一直是空白,但在司法实践中,也有法院判决确认遗嘱信托的效力。这一新规定为法院裁决和规范当事人的意愿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遗嘱信托可以解决很多问题,可以利用遗嘱信托实现财产的多元化继承。例如残疾儿童、未成年子女、浪子回头,从父母那里继承的财产,由于没有能力管理财产,继承的财产很可能被侵占或丢失。这时,父母可以通过遗嘱信托的方式指定受托人或机构作为受托人,随着孩子的成熟或成熟,逐步将财产交给孩子管理。再比如,在夫妻一方去世的情况下,如果将财产留给未亡配偶,配偶会担心在配偶再婚后,财产会转给未来的配偶。此时,可以通过遗嘱信托将财产的使用权留给配偶,在配偶去世后,财产可以分配给子女继承。

【法律链接】

第1133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作出处分个人财产的遗嘱,并可以指定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指定个人财产由一名或多名法定继承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捐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亮点解读六】

添加印刷遗嘱和视频遗嘱

时代的发展也使遗嘱的形式更加多样化。民法典的“继承”是顺应时代发展的。在现行《继承法》规定的经公证的遗嘱、书面遗嘱、本人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的基础上,增加印刷遗嘱和录像遗嘱有效。遗嘱的形式。

(一)打印遗嘱

首先,明确打印遗嘱的合法性。现在随着时代的进步,很多人已经习惯了印刷的方式,但不习惯手写的方式。越正式的法律文件,印刷的越正式。然而,1985 年颁布的《继承法》不承认印刷遗嘱。在实践中,如何制作印刷遗嘱以及如何确定其有效的形式要求。争议也很大。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规定了印刷遗嘱的性质和效力,即“在继承案件中,当事人以印刷的遗嘱为由,请求确认印刷的遗嘱。遗嘱是死者本人订立的,本人亲笔订立的有效遗嘱,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符合本人遗嘱形式要求的,可以认定为有效的本人遗嘱。将要。”这一次,民法典的“继承”明确了纸质遗嘱的合法性。

其次,明确了打印遗嘱的制作方法。即“打印遗嘱应由两名以上见证人见证。立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在遗嘱的每一页上签名,注明年月日。”总结三个重点:两个见证人,每一页都有签名,日期要标注。

(二)视频会

随着音视频录制的普及和技术的发展,一部手机就可以实现音视频同步录制,未来技术会更加先进。现代科技为音像遗嘱提供了合法的生存空间。依托和设备、音像遗嘱已成为立遗嘱的合法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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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继承条”将音像遗嘱与录像遗嘱同条规定,并明确规定了录像遗嘱的制作条件,即“音像遗嘱” ——录像遗嘱必须由两名以上见证人见证,并且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肖像,以及年、月、日。”总结三个关键点:两个证人,记录姓名或肖像,记录日期。

【法律链接】

第 1136 条 遗嘱的打印,应当由两名以上见证人见证。立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在遗嘱的每一页上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 1137 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订立的遗嘱,应当由两名以上见证人见证。遗嘱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亮点解读七】

去掉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

有些死者立了好几份遗嘱,但最后哪一份会被法律承认呢?现行《继承法》规定以最后遗嘱为准,但有特殊规定:经公证的遗嘱不能撤销,其他遗嘱只能通过撤销公证遗嘱变更。即“公证遗嘱的有效性为优先原则”。

继承法一直规定公证遗嘱优先于其他形式的遗嘱。这当然鼓励每个人通过专业机构立遗嘱。但它也有负面影响:它限制了人们处置财产的自由。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问题。例如,如果有人想要更改已立的公证遗嘱的内容,唯一的办法就是去公证处。这给一些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带来了改变遗嘱的不便。更有什者,一些不孝子女在父母立遗嘱后,将父母的身份证和房产证藏起来,以防父母修改遗嘱。还有,原本立了公证遗嘱的人,生前遇到危机,突然需要修改遗嘱,来不及立遗嘱,不能按照自己的意愿处分遗产。

因此。为了切实尊重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满足人民群众处理遗产的实际需要,民法典“继承”取消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原则,解决了这一问题。使经公证的遗嘱不再具有效力优先权,在确定各遗嘱的效力时,若内容有冲突,以最后遗嘱为准。

【法律链接】

第 1142 条立遗嘱人可以撤回或更改自己的遗嘱。

立遗嘱后,立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违背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撤回遗嘱相关内容。

有几份遗嘱。内容如有冲突,以最后为准。

【亮点解读八】

新增遗产管理人制度,规定遗产管理人的方式、职责和权利

现行《继承法》对遗产管理人制度的规定较为简单。它只规定拥有遗产的人是遗产管理人。随着社会的发展新民法典房屋遗产继承,人们拥有的财产的种类和形式越来越多样化,导致财产状态不稳定的因素和风险也越来越多。为保证遗产的妥善管理和顺利分割,更好地保护继承人和债权人的利益,避免和减少纠纷,民法典继承草案增加了遗产管理人制度。

《民法典》“继承篇”对遗产管理人制度进行了规定,包括遗产管理人的选任、遗产管理人的指定、遗产管理人的职责范围、遗产管理人的请求权等五条。遗产管理人,以及遗产管理人的权利。因遗产管理人未能尽职尽责而造成的损害的责任。这些具体规定增强了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可操作性。填补了现行《继承法》未建立遗产管理制度的立法空白,保证了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可操作性。

【法律链接】

第1145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选举遗产管理人;未选举继承人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无继承人或全部继承人放弃继承的,由死者原住所地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对遗产管理人的认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第1147条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庄园并列出庄园清单;

(二)将遗产报告给继承人;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的破坏和损失;

(四)处理死者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依法分割遗产;

(六)执行与遗产管理有关的其他必要行动。

第1148条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1149条遗产管理人可以依法或者按照约定取得报酬。

【亮点解读九】

明确国有化的未继承遗产只能用于公益事业

现行《继承法》仅规定将未继承和未继承的遗产收归国有。至于这些国有化的无产权财产今后的用途,现行的《继承法》并没有规定。民法典“继承部分”明确无权继承的功能只能用于公益事业,不得用于其他商业目的谋取不正当利益。这样既能最大限度地发挥无主遗产的利用价值,又能为公益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法律链接】

第一千一百六十条 既不继承也不遗赠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为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