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分割是离婚案件中非常普遍的问题,也是普通人和专业人士普遍关心的问题。本律师从我国《婚姻法》出发,结合司法实践,涵盖父母购房、婚前婚后购房、恋爱或同居期间购房、房产继承或赠与、购房等六个方面。以他人名义建造房屋,家庭成员共同建造房屋。房产处理方式解读及离婚实践突破。

考虑到空间,这位律师将分六个阶段推出。上两期给大家讲了父母买房时孩子离婚的处理方式和实际突破(一)以及婚前婚后离婚的处理方式和实际突破(一)) 二)@) >,今天给大家讲讲第三个问题,恋爱或同居期间买房,双方分手时的处理方法和实际困难。

这个话题严格来说不属于离婚时房产分割的范畴,但由于此类纠纷在婚姻家庭事务中比较常见,所以我将这个话题作为一个单独的问题来解释。为了方便大家理解,我将恋爱或同居期间买房的不同情况分为五类,一一分析:

1、一方出资,产权仅登记在投资人名下。双方分手后财产如何分割?

王友白律师答:

如果双方没有相反的约定,该不动产应认定为投资人即不动产登记方的个人财产,对方无权分割不动产分手时的财产。

实际困难的突破:

经常有朋友问以下情况如何处理:

①如果对方不是出资买房,而是出资装修,这种财产可以分割为共有财产吗?

本律师认为,此类不动产不能分割为共有财产,仍属于投资人的个人财产。由于对方投资装修的行为是对房地产的追加,根据民法和物权法的有关规定,追加不会导致房地产的所有权性质发生变化。

因此,此类财产不能划分为共有财产。如果双方最终分手,因对方出资装修,不动产登记方为受益人,没有取得利益的法律依据,而投资装修方遭受损失,两者有因果关系,不动产登记方获得的利益是不正当的。利润。

因此,房产登记方应将装修款退还给支付装修款的一方。

②“对于此类不动产,如果双方书面约定不动产归双方所有或不归投资人所有,双方分道时是否可以按照约定分割不动产?

本律师认为,此类不动产不能按照双方的约定进行分割,不动产登记方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撤销协议中的约定。

《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在结婚前或者婚姻关系期间,当事人同意将一方所拥有的财产捐赠给另一方。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可以在权利转让前撤销赠与。天赋财产。具有赈灾、扶贫等社会福利和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因此,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除灾害外,救济、扶贫等社会福利和道德义务性质的捐赠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捐赠合同,不得任意撤销,捐赠人可以在捐赠财产的权利转移前撤销赠与。不动产未变更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方可以撤销。

2、一方出资,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双方分手后,财产该如何分割?

王友白律师答:

在司法实践中,此类纠纷将重点审查双方是否相爱买房或同居买房以及买房的目的。一般来说,此类属性的处理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①如果双方没有结婚的目的,而且只是恋爱型购房,一方为另一方购房出资的行为只能视为普通债权债务关系。关系终止时,发起人可以要求对方退还已支付的全部购买价款;

②双方以结婚为目的恋爱或同居,且一方投资购房并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是他的真实意思,不违反强制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视为合法有效的赠与(有的法院认为是嫁妆)。赠与行为是附有撤销条件的民事行为,即以双方未婚为由房产分割法,使赠与行为丧失法律效力。如果双方分手无法结婚,赠与将失去法律效力,投资方有权要求对方退还全部购房款(注:多数法院支持退还全部购房款,一些法院也支持房产的返还); ③如果

③两人没有办理结婚手续,但已经同居了很长时间。有的法院会认为,双方的财产状况通常是混合的,同居期间购买的房产也是双方共有的财产,按照共有的规则。有的法院认为,同居毕竟不是夫妻关系,缺乏共同所有制的法律依据,应按照共同所有制的规则处理。

实际困难的突破:

如果一方投资买房,虽然房屋产权登记在另一方,但双方已签订书面协议,房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该如何处理?房产类型划分?

这位律师认为,这类不动产是投资者的个人财产。 《物权法》将登记作为不动产权利变动公示的法定要求,赋予登记公信力,旨在明确产权归属,保护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提高交易效率。但在实践中,由于法律例外和当事人真实意愿的保留,存在大量事实上的物权缺乏登记表象的形式,但应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也有类似规定。在日常生活领域,存在大量一方签订购房合同,房屋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情况。但是,实际上,双方之间有单独的协议。本协议充分反映了双方的真实意愿,是双方的意愿。自治的结果应该受到法律的尊重和保护。

因此,如果一方投资购买房屋,虽然房屋的产权登记在另一方,但双方签订书面协议,房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从而排除登记方对房屋的所有权,协议合法有效,投资方提起诉讼确认所有权的,法院应支持其主张房屋产权归其所有的主张。

3、一方出资,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双方分手,房产该如何分割?

王友白律师答:

如果在恋爱或同居期间,一方出资,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从我国房地产产权登记来看,双方属于连带关系在房屋的所有权上,房产属于双方。由于两人尚未结婚房产分割法,不构成婚姻家庭关系,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共有人不同意以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为共有的股份或共有,或协议不明确,除非共有人有亲属关系等,均视为股份共有。”

因此,如果两人事先没有约定房子是共有还是股份,应该是股份。当两方分手,即共有财产关系终止时,法院一般根据以下两个方面来考虑共有财产的分割:一、如果双方有约定,协议先处理;二、如果双方没有约定,财产的具体分割,根据双方对购买不动产的出资额,主要是出资额确定各自的份额,同时适当考虑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确定房屋产权归属一方,由取得产权的一方确定各自的份额。给予对方相应的赔偿。赔偿金额由法院酌情决定,地方法院可能会偏离其判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分居和财产分析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在恋爱期间,共同购房的当事人一方没有出资,但产权登记为两人,房屋已确定为恋爱双方共有,恋爱关系终止后共同财产的分割,按照因重大原因需要分割的情节. 共同关系终止时,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共同财产的分割;没有约定的,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的出资额大小。自有财产,适当考虑共有人在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需要等,合理确定非出资人的份额一般是10% 到 30%。”

实际困难的突破:

由于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是否可以认为投资方将房产的一半给了对方?

在现实生活中,情侣之间为了增进感情而互赠礼物是很正常的。现实生活中,为了结婚,一方付钱买房,并以另一方或双方名义登记的情况并不少见。

《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可以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撤销赠与。赠与物为动产的,动产交由受赠人占有的,权利转让完成,不能主张撤销;不动产属于不动产。权利转让的法律后果不能再主张。因此,很多人认为非投资者应该得到一半的产权或补偿。事实上,这种看法是不恰当的,因为:首先,对于绝大多数人来说,买房的成本很高,甚至需要借贷。恋爱或同居期间,一方投资购房,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真正的意义是结婚并生活在一起。因此,一方愿意将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而不是将一半的财产分给另一方。一边。既然两方已经分手,投资人捐赠的目的就落空了。在这种情况下,不宜认为投资者已将一半的财产捐赠给了对方。第二,如前所述,爱情同居关系不是亲子关系,所以房产应该属于对方。通过股份。 《物权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有人以份额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份额确定。出资额;出资额不能确定的,视为等额享有。这是否意味着非投资者无权分割财产?如果真是这样,无疑等于否定了非出资方享有的财产权,而且会走向另一个极端,有悖于公平正义;但如果平均分配,对所有的贡献者都不是公平的。因此,在具体划分中,法院一般会以双方的出资额为重点,兼顾出资人的利益来确定各自的份额,并适当考虑共同所有人的实际需要。在生产生活中,确定房屋所有权属于一方。全部,一方应给予对方适当的补偿。

4、 双方出资,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双方分手,房产该如何分割?

王友白律师答:

恋爱或同居期间,双方出资,房产证上写有一方姓名。分手时房产如何分割,因为案由不同,或者法院不同,判决结果可能不同。一般而言,此类不动产的处理方式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①如果双方有协议,一般按协议进行划分; ②如果双方没有约定,法院可以按照双方共有的所有权处理,也可以认定为对方出资为贷款,甚至可以按照婚姻规则处理合同或有条件的礼物。

实际困难的突破:

这些类型的财产的处理方式各不相同,那么法院考虑的因素有哪些?作为资助者,如何选择合适的诉因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院对此类房屋权属的处理因人而异,主要考虑的因素有:

①看双方是否有约定。双方当事人有约定的,由普通法院按约定处理。例如:约定一方出资人为贷款,如果双方分手,另一方可以获得财产所有人,但同时必须偿还贷款;约定财产为双方共有或股份共有。如果双方分手,法院将共同规则处理;

②如果双方没有协议,则由原告起诉。以婚约财产纠纷或借款合同纠纷为由提起诉讼的,法院一般会裁定登记方应将出资人退还给非登记方,但非出资人无任何房屋增值部分的权益;在诉讼案件中,法院一般会裁定不动产为登记人所有,同时给予非登记人一定的补偿,非登记人一般享有权利和房子的增值部分的利益。

作为出资人,如何选择合适的诉因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律师认为:

①遵循客观事实。例如,双方已经达成协议。此时,一般应按照协议的初衷选择诉因。约定借款的,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提起诉讼;协议为共有的,以共有财产分割纠纷为由提起诉讼。出于他们自己的原因。比如买房的时候,双方都表达了共同拥有或入股的意向。这时,如果有证据,在选择诉因时,应选择共同财产分割纠纷或同居与财产分居纠纷的诉因,而不是婚约财产纠纷。由于夫妻财产纠纷,非投资者对房屋增值部分不享有权益。在目前房价上涨的情况下,特别是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发达地区,主张或不主张房屋增值部分权益的,赔偿的结果可能非常高。 差距。这个时候,选择就变得很重要了。所以我一再强调,对于复杂的婚姻、家庭、财产纠纷案件,建议广大朋友选择委托专业律师处理。

5、 双方出资,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分手时财产如何分割?

王友白律师答:

此类不动产应为双方共有。法院对此类房屋的所有权没有争议。审判的重点是如何确定双方的共有份额。双方当事人有约定的,一般按约定处理;如果双方没有约定,一般按照双方出资额确定各自的份额。

实际困难的突破:

双方在恋爱或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分手后,他们想自己获得房子的产权。我该怎么办?

这里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确定双方的份额;二是确定产权归谁,谁补偿谁。

如何先确定双方的份额:

①如果双方约定份额,或者双方在房屋产权证上登记了份额,按照份额进行分割; ②如果双方将房屋产权登记为共有的,法院会处理不同的结果。某法院认为:“双方在恋爱期间购买涉案房屋并登记在双方名下,登记清楚双方所持股份性质为共同所有,意图双方共同出资购房的情况有所表态,该房产并无明确约定,但均以共同取得、共同占有、共同使用为目的,属于共同所有的情况。双方出资不相等的,在双方出资购买不动产时,应视为出资多的一方赠与出资少的一方。各方拥有50%的产权。” 【案号:(2013)穗中法民五中字第2505号,审判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某法院认为:“如果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某爱情和同居期间的房屋分割,不得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平分,也不能按照房产证确定的共同财产平分,但应当“按照共同财产分割。按照共同财产的实际出资额进行分配。”【案号:(2011)展中法民易中字第199号,初审法院) :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③如果双方当事人在房产登记时房屋的共有权没有约定,则视为股份共有。根据《物权法》,共有人未就股权共有、共有的房地产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非共有人有家庭所有。除关系等外,视为共同所有,双方一般按出资比例分享股份。

第二个问题,产权判决的所有人是谁,谁应该赔偿:

①一般情况下,法院会综合考虑谁的出资比例高、是否有能力实际支付补偿款、现在谁住在房子里、谁来偿还。贷款; ②一般由取得产权的一方对房屋进行补偿。另一边。确定赔偿金额,首先要看双方能否达成协议。可以协商的,按照双方约定的金额给予补偿;如果不能达成协议,如果双方同意投标,也可以通过投标获得产权,出价高者获得产权。根据投标价格确定补偿对方的最终补偿金额;协商不成、不同意中标的,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价计算房地产收购人对对方补偿的折让金额。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