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如何规范房地产的分配

《民法典》

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动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收益;

(三)知识产权收入;

(四)继承或者捐赠的财产,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财产为共同所有。

丈夫和妻子在处理共同财产方面享有平等权利。

第 1063 条下列财产为配偶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当事人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人身伤害收到的赔偿或补偿;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的财产仅属于一方;

(四)一方的日常用品;

(五)其他本应属于一方的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借款,在婚姻关系期间归还。应考虑离婚时房产的市场价格和共同偿还贷款总额的比例,房产所有人应向对方作出合理补偿。

财产分配规定的变化

1、变更:为填补法律空白,明确房屋婚前以一方名义购买,婚后共同使用的房屋为个人财产,非共同财产。

整体房市仍呈上升趋势,离婚时会有赔偿问题房产分割法,但若日后房屋贬值,离婚折旧部分的损失,夫妻一方是否也要承担?

对此,有律师建议修改为:“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婚前向银行抵押贷款,无论何时交付。取得房屋产权证后,离婚时房屋视为一方当事人,夫妻双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总额房价按照离婚时的市场价值计算,夫妻共同还款部分按照房价比例平分。”

比如,一个男人在婚前买了一套价值100万元的房产,首付50万元,娶了一个女人后还清了剩余的贷款。离婚时,如果房产价值200万元,乙女可以分享(200-50)/2=75万元。

父母一方买房,另一方无权分割

根据法律规定,其中一方父母婚后购买的房产,若产权登记在投资者子女名下,可视为赠与其子女之一,房产应被视为配偶一方的个人财产。

如果父母双方出资购买的房产房产分割法,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则可以按照双方出资份额确定该房产为共同所有父母,除非有证据证明捐赠给了一方。

2、变化:父母一方买的房子由夫妻共同财产变为个人财产。

一方出售以自己名义登记的普通房屋,另一方难以收回

《意见稿》第十二条规定,夫妻共同拥有的以一方名义登记的房屋,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对方未经对方同意出售房屋。人民法院不支持收回房屋的主张,但房屋属于家庭生活需要的除外。

3、变化:如果一方偷偷卖掉房子,对方以前可以要求收回,但现在不行。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一般不得要求分割夫妻财产,除非对方有严重损害夫妻财产利益的行为等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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