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环球房讯小毛就大家最近讨论的襄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襄阳限购政策」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能够有助于您了解襄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襄阳限购政策」。

为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扩大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草拟了《襄阳市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30天(2021年11月16日-2021年12月16日)。



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和闲置存量住房改造

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认定条件

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和闲置存量住房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认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改建或改造前应依法取得土地,且不动产权证或其他权属材料不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限制转移登记的情形,且消防验收、竣工验收等手续齐全。存在抵押等其他权利限制的,应取得相关权利人书面同意。

(二)闲置存量住房改造应以整栋、整单元或整层为基本改造单位,按原规划设计的最小单元且按现有户型改造,不得改变原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改造规模不少于30套(间)。

(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前应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和消防安全评估,保证满足安全使用和消防安全条件,且不得与生产、仓储、经营场所组合或贴临改建;不得利用三类工业用地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的非居住建筑改建;改建规模不少于30套(间)且项目总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四)按本办法规定编制建设方案并通过专家技术性论证。

非居住存量土地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认定条件

非居住存量土地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认定的条件如下:

(一)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闲置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应经职工代表大会表决或股东大会等民主程序决策同意;有上级主管部门或资产管理部门的,应经其批复同意。

(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应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或民主程序决策同意。

(三)产业园区配套用地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以宿舍型为主,不得建设成套商品住宅。

(四)建成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为整栋、整单元或整层,建设规模原则上不少于30套(间)。

(五)按本办法规定编制建设方案并通过专家技术性论证。

建设方案

第七条 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闲置存量住房改造和非居住存量土地新建的建设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项目现状及规模、拟建房源量及户型等。

(二)设计方案。含项目改建、改造前后总平面图、建筑和结构施工图等。

(三)项目运营方案。含文字描述项目现状及规模、改造思路、投入成本、资金筹集方式及渠道、回报周期、设计方案、改造后的房源量、供应群体、租金水平等。

(四)租赁管理方案。含经营模式(自主经营、联合经营或委托经营)、项目推广方式、租金租期如何设定及可行性综合分析等。

(五)建设主体应组织专家对建设方案的技术可行性、结构安全性、消防安全性、经济合理性等进行全面系统的技术性论证。

认定流程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应按以下程序申请:

(一)建设主体编制建设方案并通过技术性论证后可向项目所在城区住建部门提出申请。

(二)城区住建部门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项目现场与申报材料的一致性进行初审。初审不合格的,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主体。

(三)初审合格的项目,城区住建部门提请城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在15个工作日内对项目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认定条件组织联合审查,并将联合审查通过的项目报市住建部门。

参与联合审查的部门应包括但不限于区级自然资源和规划、发改、公共资源交易、城管等部门,可依现行审批权限通知市级相关职能部门或邀请专家参与审查。

(四)市住建部门对项目是否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等进行核实,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查意见。

(五)通过市住建部门计划性审查的项目,城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认定书,并由住建部门送达建设主体。

监督管理相关内容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对其房屋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负责,并对承租人使用过程中的房屋安全负责宣传、引导和日常检查。

改建、改造项目除恢复原有用途外,不得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因城市规划需要征迁补偿的,按改建或改造前的土地、房屋性质和房屋现状依法评估后予以补偿。

对提供虚假资料申请改建或改造、将改建或改造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于非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分割转让或分割抵押、“以租代售”等违规行为和新增违建行为的,相关职能部门应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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