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房产:住房公积金提取所需条件及其办理程序

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按照规定把自己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取出来的行为。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具有限制性,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职工所在单位和职工本人每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其中:第1、5、6条属于部分提取;第2、3、4、7条属于销户提取。

名词解释:

购买:是指职工买下住房,拥有所购住房的所有权,住房可以是公有住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以及二手房等。

建造:是指城镇居民经房地产管理机关、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等部门批准建造住房。

翻建:是指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住房。

大修: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

注:装修、装饰、中修、小修、偿还住房装修贷款等行为不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购买公有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所需条件、资料:

(一)条件:

1、提取人和所在单位的公积金按月足额缴纳;2、《房屋所有权证》发证日期或公房出售审核日期距提取日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3、提取人为房屋所有者本人或配偶。

(二)资料:

1、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一年以内),需提供:

2、《房屋所有权证》;

3、若配偶提取,需提供《结婚证》;

4、提取人身份证;

5、经办人需提供身份证。

6、尚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但已经房地局评审事务所评审(一年以内),分类为:

(1)购买公有住房,需提供:a、《太原市房改住房出售审批表》;b、《太原市职工购买公有住房花名登记表》;c、提取人身份证;d、经办人需提供身份证。

(2)调购公有住房,需提供:a、《太原市房改住房出售审批表》;b、《太原市职工(或单位)购买职工出售所购公房登记表》;c、提取人身份证;d、经办人需提供身份证。

(3)标准价补交成本价,需提供:a、《太原市职工按成本价补交房价款审批表》;b、《太原市职工按成本价补交房价款花名登记表》;c、提取人身份证;d、经办人需提供身份证。

注:以上资料均需提供原件及A4纸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