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不满意小区的物业,可以解除物业合同吗?

近年来,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加强,对于自身利益受损越来越多人不在选择沉默,而是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与此同时,住宅小区业主和物业之间的正负面新闻也越来越多,“私家车在小区内被偷,物业表示与己无关”“孩子在小区厕所遭猥亵,小区保安不作为”“小区施工没有指示牌导致老人掉入深坑 物业拒绝赔偿”众多不作为小区物业纷纷上头条,那业主对小区物业不满意是否可以终止物业合同呢?

合同的解除是指由于发生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使得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消灭,从而使合同终止法律效力。解除物业服务合同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况:

(1)合同规定的期限届满。

(2)当事人一方违约,经法院判决解除合同。业主或物业管理公司(受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任意一方没有按照签订的物业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经过法院判决后可以解除合同。

(3)当事人一方侵害另一方权益,经协商或法院判决解除合同。

(4)当事人双方商定解除合同。

合同的解除,无论是当事人双方协议解除还是依据法律规定解除,均须遵照一定程序。协议解除,应在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的基础上经过签约和承诺两个阶段,方可使解除行为效力。若法律规定了特别程序的,则应遵守特别程序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合同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当事人可以要求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失。